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 162号 文件精神,现对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以此作为处罚的依据。对按税法规定调减其亏损额后仍亏损的企业,可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按税法规定调减其亏损额后盈利的企业,不仅要按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而且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