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邢台市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邢台市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及《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管理
第一条 凡开采或生产《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列举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向应税矿产品的开采或生产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凡开采或生产《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列举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其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第六条 资源税实行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对于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整、应税(销售)凭证保存齐全的纳税人,可实行据实申报缴纳资源税。
对于建账确有困难或账簿混乱,应税(销售)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核实征收的纳税人,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 征收方式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对于已经具备核实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为核实征收。
第八条 征收单位应按照《征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应税矿产品税目,做好典型测算工作。因地制宜,可采取税控装置,或以炸药控税、以电控税、过磅单等方式 ,实行源泉控管。
第九条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具有控管能力的单位代征资源税。
第十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于次月十日内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产销数量,适当缩短纳税期限。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其他原因(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需要减免资源税的,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税操作规程》(冀地税函[2001]10号)办理。
二、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包括个体户)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所有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煤炭仅限于省内业务往来。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收购方)收购应税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销售方要及时提供;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者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向销售方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代扣代缴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货款的当天。代扣代缴资源税时,要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序时等记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解缴其代扣的资源税款,并报送代扣代缴有关报表。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地税机关检查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一) 应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资源税款;
(二) 不交或少缴已扣税款;
(三) 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有关资源税代扣代缴帐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 。
(五)其他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取并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三、证明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最长半年)多次使用的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一次开具一次使用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所开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财务制度、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公章。
2、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生产规模是否合适,购销关系是否固定,是否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
3、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审核后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交税务管理股(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地方税务局。
4、县级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股审核后交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对符合开具条件的,由县级税政管理岗位主管人员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填写“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字号。
(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频繁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2、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务登记证和资源税完税证以及填写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的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完税证号是否完全一致,纳税人名称与公章是否一致,纳税人为个体户的,其税务登记证号是否与个人身份证相符。
3、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审核无误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交税务管理股(所)长审批。
4、审批同意后,由税务管理岗位人员为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填写资源税完税证号和“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号,同时在纳税人所持的资源税完税证原件和复印件上标注“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已开具,资税证号为XX号”,然后将复印件留底。
5、为方便纳税人,在市区或城区范围内,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可由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窗口直接受理。
第二十六条 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后,对于符合开具条件的,地税机关应分别于10个、1个工作日内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对不符合开具条件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告知纳税人不开具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次月10日前,由主管人员对所属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上月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进行查验核销,在“资源税管理证明”上加盖主管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并注明“已核销”字样。
第二十八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复印件无效。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丢失后凭相关证明到税务机关补办,“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遗失不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建立“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开具登记簿,详细记录使用情况,以备核查。
第三十条 对转借、涂改、损毁、伪造及不按规定使用“资源税管理证明”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邢台市资源税征收方式认定书
2、邢台市资源税税目税额表
3、资源税管理证明式样
4.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
附件一邢台市资源税征收方式认定书
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名称
注册地址
登记注册类型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纳税人自报
缴纳方式
地税机关核定
缴纳方式
企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所(管理科、股)
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请于每月10日前按地税机关核定的缴纳方式办理资源税申报缴纳手续。
附件二邢台市资源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
序 号
税 目
计量单位
单位税额
备 注
1
煤 炭
吨
1.2
统配矿
2
煤 炭
吨
0.9
非统配矿
3
铁矿石
吨
12
4
铁矿石
吨
4.8
独立矿山
5
石灰石
吨
2
6
河 沙
吨
1
7
玄武岩
吨
1
8
珍珠岩
吨
1
9
页 岩
吨
1
10
矿泉水
吨
1.5
11
石 膏
吨
2
12
耐火粘土
吨
3
13
菱镁矿
吨
2
14
大理石
立方米
3
15
花岗石
立方米
3
16
高岭土
吨
3
17
硫铁矿
吨
1
18
石墨
吨
3
19
膨润土
吨
5
20
石英砂
吨
3
21
红砂岩
吨
1
附件三: 资源税管理证明式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省_______市_______县(区)__________单位,税务登记号为_______________,其开采销售的矿产品应纳的资源税由该单位自行在我局申报缴纳,在此证明有效期限内,请对其销售的矿产品_____________不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特此证明。
销售单位(章) 主管税务机关(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证明有效期限(限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收购矿产品单位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销售矿产品单位(个人)名称
销售矿产品单位(个人)税务登记号
矿产品名称 课税数量单位: 单位税额:
矿产品数量 (大写)
销售单位或个人(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证明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说明: 本证明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交购货单位作为视同完税、不代扣资源税的证明(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白纸蓝油墨)。
附件四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完税证号(乙种填):
生产规模(甲种填) 万吨/年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开具证明种类 甲种 乙种
上述栏目由纳税人填写
企业财务制度(甲种填) 健全 不健全
生产规模(甲种填) 较大 较小
购销关系(甲种填) 固定 不固定
纳税记录(甲种填) 良好 一般 较差
税务管理岗主管人员意见 签字
税务管理股(所)长意见 签字(章)
县级税务局意见(甲种填) 签字(章)
资源税管理证明字号 资税证字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