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颁布日期:1996-10-24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6]8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税税收政策管理,经研究,现就钓鱼业、美容业、公用电话收入等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钓鱼业(此条款已失效)
钓鱼是一项休闲娱乐活动,钓鱼场所无论以什么标准、采取什么形式向垂钓者收取费用,均应按营业税政策规定,就其收取的全部费用按“娱乐业-游艺”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 关于美容业
美容业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项服务行业,明显区别于医疗服务,不属于免税范围,不论是“美容美发”还是“医疗美容”等,也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均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公用电话收入(此条款已失效)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邮电部门自办的公用电话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3%营业税;其他代办户上缴邮电部门收入依“邮电通信业”征收3%营业税,自留部分按“服务业-代理”税目征收5%营业税。具体操作中,各地可商邮电部门代扣代缴。
以上各条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