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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4-29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5]7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 ,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意见》是贯彻国务院 国发[2005]3号文件,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见。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我省《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冀国税发[2005]54号) 和《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冀国发[2005]55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个体税收和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努力构建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进一步完善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2003年以来,我省九个市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了计算机核定定额,另外唐山市对在CTAIS环境下的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随着我省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的上线成功运行,省局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全部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
三、建立个体税收税源分析报告制度。加强个体税收税源分析,并按照要求逐级上报有关税源增减变化,是加强和完善规范个体税收管理的重要措施。自2005年5月1日起,各地应按照总局明确的个体税收收入口径,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值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要在月度终了后2日内报送省局征管处。
各地要对2005年1―4月个体税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5月13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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