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科、市场管理科、涉外管理科、计统征收科: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21号)文件精神,对2005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在市局已下发的《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的通知》(诸国税政〔2005〕48号)文件的基础上,再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审重点:
各管理单位在按诸国税政〔2005〕48号文件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时,对存在有以下六种情况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年审对象,进行实地核实:
(一)“四小票”的抵扣占全部进项税额抵扣30%以上的纳税人;
(二)全年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仅为专用发票抄报税金额的纳税人;
(三)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年度内零申报或负申报在三次以上的纳税人;
(四)对增值税税负率低于我市行业平均水平的纳税人;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票表稽核不符在两次以上的纳税人。
二、整改对象:
各管理单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时,发现一般纳税人有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除对其按规定进行处理外,一律责令其整改,整改期的发票领用和税收征管按诸国税政〔2005〕48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一)上一年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行为的;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申报异常,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会计核算不健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一般纳税人年审的。
三、年审工作补充要求:
对列为重点年审对象的一般纳税人应由管理员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情况表》,表中内容由管理员实地核实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情况表》不得由企业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情况表》中也不再填写“企业自查栏数据”。各管理单位要对全部应年审对象的有关情况在CTAIS中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年审对象应结合实地核实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具审核意见、作出年审结论,符合年审标准的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贴上年审标识。 年检年审情况表及年审标识由各管理单位到税政法规科领取。
四、年审工作办结时限:
各管理单位的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于6月20前结束,将总结按时报送市局税政法规科,税政法规科于6月底前汇总报绍兴市局。
本文有关规定与诸国税政〔2005〕4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文的规定为准。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