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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颁布日期:1996-11-08    文件号: 冀办发[1996]2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委办公厅     【加入收藏夹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努力,我省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少稳定的帮困资金来源和严格的责任制,部分困难职工不能按时领到基本生活费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为此,省委省政府经研究协调、制定政策,于今年10月6日召开了全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会议,就社会保险改革和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以全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会议出台的政策措施和具体部署为基础,就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层层建立解困工作责任制。解决好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关心广大职工,稳定职工队伍,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强化精神文明建设,实施“鱼水工程”的具体的体现。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并立足于企业和职工自身的努力。鉴于实现上述目标需要一个过程,针对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状况,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困难企业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以对解困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层层建立解困工作责任制,满腔热忱地帮助困难企业职工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省委确定,各级都要建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劳动部门牵头,经贸委、计委、体改委、财政、人事、税务、物价、民政、银行、公安、信访、工商管理等部门和工会、青年团、妇联参加的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企业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部门),研究制定解困工作规划、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解困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落实解困工作。

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企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应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要针对不同情况,提出解困工作目标,把解困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解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应负的责任,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解困工作。各行业(特别是困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困难企业的解困工作,其中: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的解困工作,分别由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市、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市、县属企业的解困工作,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各困难企业领导要具体担负解困工作的责任。今后哪个市、县、部门和因不及时解决职工生活困难而引发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要追究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明确保障范围、对象和重点,确定困难职工分类标准。列入保障范围的困难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必须是依法纳税,并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企业;对未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也应列入保障范围。各市、县要从实际出发,把困难企业中基本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列为保障对象(称困难职工);把其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列为保障重点(称特困职工),有针对性地做好这一工作。困难职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困难企业中连续6个月以上实际领取的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在岗职工; (二)困难企业中连续6个月以上实际收入达不到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下岗的职工; (三)以上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特困职工。 以上三类中(一)、(二)为困难职工,(三)为特困职工。 三、建立困难企业和职工登记管理和统计调查报告制度。各市、县要按照困难职工分类标准,认真做好困难职工登记管理和统计调查报告工作。登记管理工作包括:一是困难职工申报一般可由职工本人或企业工会提出,其所在企业进行登记并建立名册;二是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困难企业上报的困难职工名单,按照困难职工分类标准逐户进行核实,并定期对困难职工情况进行复核,对困难程度发生变化的职工要及时变更或注销其原资料后,上报解困领导小组;三是解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对企业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并向其中特困职工发放特困职工优待证。

统计调查报告制度包括:定期统计和不定期调查。主要内容是:困难职工人数和分类状况,停发、减发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情况等。劳动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负责设计制定统计表并布置统计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计汇总,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数据,报送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应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并定期(月)上报解困领导小组和上级劳动部门。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形式,对困难企业及其职工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查,及时掌握情况动态,为切实做好保障工作提供定性特别是定量分析。

四、建立帮困资金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帮困资金制度作为切实做好解困工作 的关键环节来抓,尽快建立起省、市、县(区、市)三级帮困资金制度,以解决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职工的生活困难。建立帮困资金制度,由各级政府解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业务由解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经办。各级解困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帮困资金的作用,促进解困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帮困资金的筹集渠道。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本着需要和可能、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建立帮困资金;要在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制度”和继续执行地方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政策的同时,以统计调查所掌握的困难职工人数及停发、减发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等情况为依据,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筹资和社会各界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帮困资金。帮困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1.劳动部门根据上年度失业保险金节余的数额,确定提取一定比例并入帮困资金(1996年提取3600万元,以后年份根据失业保险金收缴情况可适当多提,但不得减少,每年提取的数额,由省劳动厅下达);

2.从当年个人所得税比1995年度增加部分提取,各市应按帮困任务大小将增加部分全部提取或提取一定比例并入帮困资金;

3.从当年财政收入中提取1.5‰的社会保障后备基金,也作为帮困资金的补充来源,由各级政府统筹调控;

4.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送温暖”基金(或资金)全额并入帮困资金;

5.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10%作为帮困资金;

6.对宾馆、饭店的床位费加收10%的价外调剂金;

7.对限制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和工种岗位,按每使用1名农民工每年200元收费;

8.高工资收入的企业,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按超过部分总额的5%征收高收入调节费;

9.实行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的办法筹集资金;

10.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11.其他渠道。

以上十一项资金来源,没有确定收缴单位的,由各市政府确定。

省级帮困资金主要来源:省财政提取的失业准备金;省劳动部门拨付的失业保险金;省财政拨付的“送温暖”基金或资金,社会各界的捐赠等。

各级帮困工作机构筹集的帮困资金,不上缴上级解困工作机构,归本地使用。但帮困资金的个人所得税新增部分,省政府根据各地困难企业状况和解困工作需要,作出资金富余市支援资金困难市的决定,并下达调剂计划。有关市要按照省政府的决定和调剂计划,将帮困资金及时、足额汇到困难市。

(二)帮困资金的管理。帮困资金由各级政府解困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帮困资金要列入财政专户,设立专门帐户,配备专人负责,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列入帮困资金的来源渠道,各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后的10日内将资金足额划拨到帮困资金的指定帐户上,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现由拖欠、截留、挪用帮困资金。帮困资金的征收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三)帮困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困难企业或困难职工符合帮困资金使用范围,确需帮困资金救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企业经营状况、困难职工登记表、职工生活情况等必备的材料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核实材料及批准证明等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解困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审核后,由解困领导小组批准。各级政府的解困领导小组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任务一项帮困救济项目要经认真调查核实,确认后方可拨出专款,以对困难企业或职工开展解困工作进行资金扶持或生活救济。未经解困领导小组批准,任务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拨付帮困资金。

五、建立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制度。帮困资金主要用于按照“企业工资预留户”和“三家抬”政策救助困难职工后,仍确属生活困难的职工;扶持困难企业和职工开展生产自救,为他们自救自立提供资金帮助。省级帮困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省属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及贫困市。帮困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困难企业;使用对象是困难企业中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在实施解困工作中,对保障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困资金可以无偿拨付或借用,其中,对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以无偿拨付的形式为主;对未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以借用的形式为主。为鼓励职工树立自我解困的观念,也可用无息、低息或贴息贷款形式,扶助困难职工开展生产自救活动。各地要按照困难职工登记制度和困难职工的分类标准,对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生活救助措施。

(一)经确认,连续6个月以上实际领取的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在岗职工,可补助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按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补发所欠发的部分。

(二)经确认,连续6个月以上实际收入达不到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下岗职工,可补助到基本生活费标准,并可按基本生活费标准适当补发所欠发的部分。

(三)上述两类人员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先通过本企业工资预留户等自筹解决;确实无法自筹解决的,按“三家抬”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是:企业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0号)规定,在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要根据保证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原则,按照薪、税、贷、货、利的顺序,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预留出3个月工资的资金,用于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银行要依据企业的委托提供服务,并予以监督。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解困工作主管机构核定,实行“三家抬”的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财政贴息期限应与银行贷款期限一致。银行工资性贷款列入特定贷款科目,所需规模,原则上先在现有贷款规模中调剂安排,调剂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追加贷款规模。按照上述办法仍解决不了的,可由困难企业提出申请,经解困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审核后,由解困领导小组批准,从帮困资金中解决。

(四)以上困难职工经上述救助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协调解决;仍解决不了的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

(五)对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职工,各市、县可根据具体情况供应低价粮、油等并在房租、水电费、本人及家属就医、子女就学就业、本人自谋职业等方面给予优待。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问题。要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覆盖范围,加强保险基金的收缴的拨付工作。要切实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按时足额地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金。因企业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已累计半年以上未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因企业破产又无力补缴和按规定标准从资产中划拨养老保险费的,也要发给基本生活费,确保其基本生活所需。同时,要加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对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要加快改革步伐,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在未纳入之前,企业应切实保证其离退休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发给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困难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的发放,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七、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生活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各市、县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改进和完善生产自救制度,引导困难职工转变观念,通过兴办三产、举办多种经营、组织劳务协作、开展以工代赈、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等各项生产自救活动,帮助困难职工解困。困难企业和职工有可靠的、有效益的生产自救项目时,可以向当地解困领导小组申请提前领取几个月的基本生活费,作为银行贷款的贴息。同时,各市、县要全面贯彻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国家有关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政策,通过举办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劳服企业;组织困难职工到联营企业或乡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组织困难职工以工务农、以工务牧;继续做好困难职工在行业和企业间的调剂;鼓励困难职工自谋职业等渠道进行分流安置,实现转岗、转业。切实做好困难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工青团、妇联组织及新闻单位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帮助和引导困难企业和职工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增强自我解困意识,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素质,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困难。

八、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依靠职工群众解困。要切实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及时调整精神不振、扭亏乏力的领导班子,把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企业领导岗位,以带领全体职工振奋精神,走出困境。要尽快建立起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财务监督制度及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要坚决查处。对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一律不准企业领导用公款购买小汽车、住房;对困难企业领导干部出国考察活动要严格控制,确属必要的业务出国事项要严格审批,其他出国考察一律不予批准。困难企业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的思想,关心群众生活,与职工同甘共苦。凡是要求职工做到的,企业领导必须带头做到,在工资或生活费发放上应与职工一样对待,严禁企业领导干部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正确对待企业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暂时困难,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为发展生产献计献策。

九、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是从整体上保护职工利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手段。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充分发挥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的作用,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规范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及时化解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同时,要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督促企业落实涉及职工利益的各项政策规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维护企业稳定和社会稳定。

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困难职工制度。和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解困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和安排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困难企业及其职工进行走访慰问 ,把“送温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要建立“领导干部包困难企业”、“部门扶持困难企业”和“优势企业对口帮扶困难企业”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关心帮助特困职工。走访慰问要按照重点突出、救助特困的原则进行。要把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患病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负担重的特困职工作为走访慰问的重点对象。要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及时给特困职工送去慰问款或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对其平时的基本生活也要全力做好安排。一九九七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市、县要提早安排,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两节”解困资金,确保困难企业职工过好“两节”。

十一、加强对解困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市、县要建立对国家和省各项解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制度,采取定期全面调查、重点督促特困企业、跟踪调查特困职工、召开情况通报会或政策协调会等形式,对有关部门及企业执行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落实保障措施,特别是建立帮困资金、救济特困职工等情况进行检查,提供政策指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管理帮困资金,坚持杜绝贪污、浪费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审计 ,每年要审计一次,以确保帮困资金的合理使用。同时,经办机构要向当地解困领导小组汇报帮困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和上级解困机构的检查与监督。对违反规定贪污或挪用帮困资金的责任人员,要提交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督促检查的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帮助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解困领导小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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