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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2005-04-13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5]6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各市局车购办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最低计税价格,并将车辆的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最低计税价格等信息,当日报市局税政管理部门,市局税收管理部门接收后次日报省局流转税处备案。省局流转税处及时将车辆信息放在“流转税处/ 部门公共目录/车购税/ 新车信息”目录下,各市税政管理部门自行查看执行。
  二、各市局要根据业务量,确定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年的用量,于2005年4月30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三、各市局自2005年5月起,于每月6日前向省局流转税处报送上月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
  各地在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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