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的请示》(张地税发
[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总局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和省局
《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6]92号)及财产损失扣除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对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财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对其中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105812371. 87元在2004年度予以扣除。请通知并监督企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