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重点
2004年底前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正式一般纳税人作为年审的重点对象,应由管理部门实地核实。
(一)“四小票”的抵扣占全部进项税额抵扣30%以上的企业。
(二)全年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仅为专用发票抄报税金额的企业。
(三)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年度内零申报或负申报在三次以上的企业。
(四)对增值税税负率低于(本县、市)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
(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票表稽核不符在两次以上的企业。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当地管理的需要,增加年审重点对象。
二、年审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规定处理外,一律责令其整改。
(一)上一年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行为的;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申报异常,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会计核算不健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一般纳税人年审的。
三、年审时间安排
(一)今年的年审工作要求在7月底前结束。
(二)各县(市)局年审工作结束后,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及年审工作总结于7月15日前上报市地局,年审工作总结要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市地局汇总后于7月底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情况表》由县(市)局统一印发,年审标识由省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