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严防出口企业虚假增大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杜绝出口骗税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生产和销售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先核后报”和“先查后退”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一) 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在向市局申报“免、抵、退”税前,应在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出口(供货)企业有关情况报告表》(式样与内容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报告表》)一式三联(分为企业留存联、退税部门留存联、税务管理部门留存联)送当地税务分局(所)审核。《报告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如实填写,第二部分由税务分局(所)对企业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逐项核查,经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由审核人员及主管分局(所)长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出口企业凭《报告表》第二联向市局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二) 对在核查《报告表》中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税务分局(所)应立即向企业提出质询或调查核实。对经质询或调查核实后发现有偷骗税嫌疑的,应在《报告表》中签署否定意见并将其移交县、市、区稽查局进行稽查。以上工作应在接到企业报送的《报告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稽查局对该企业稽查完毕后应将稽查结果通知税务分局(所)同时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市局稽查局;出口企业仍需凭签署否定意见的《报告表》第二联按时向市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其“免、抵、退”税申报在稽查期间由市局按“暂批不退”处理,等稽查结果明确后再做相应处理。
(三) 凡与本市外贸企业发生供货业务的生产企业(即供货企业)也应在发生业务的当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报《报告表》送当地税务分局(所)审核。
(四) 出口产品中包含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在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退税申报时,凡该类货物的货源地在我市的,均必须附送供货企业的《报告表》第二联。
(五) 对出口生产及外贸企业因未能及时报送《报告表》而造成市局无法正常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的,后果由出口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条 对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及供货企业,税务分局(所)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源头控管。
税务分局(所)要在对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及供货企业的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严格的实地核查的基础上登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式样见附件二),建立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档案;税务管理人员要定期入户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析出口变化情况。在严格核查企业生产销售、原材料购进及进项税额等内容的情况下,在每季度进行“免、抵、退”税业务的综合评估并写成报告存入档案。在季度终了后5日内要将该报告报送县(市、区)局及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备案。评估报告表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生产厂房、主要生产设备和工人数量等所反映出的生产能力与企业的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二)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的投入产出比、收购的原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月产量和销售量等指标是否正常,是否超过同一行业、同类产品的正常范围。
(三)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对有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账款巨额挂账、委托付款以及其他资金结算异常的企业,要查明原因。
(四)对收购额或收购价格异常、开票量异常、收购资金异常以及销售额变动率异常的企业要重点核查其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实是否相符,有无虚假增大或虚开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
对评估情况异常而企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市局并及时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偷骗税嫌疑的,要移交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
第五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对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出口企业发生偷骗税的,将严肃追究具体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