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明确上报时间。对于应由省、市公告机关公告的欠税,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于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市公告机关。
2.欠税台帐的登记。对不予公告的企业欠税,由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建立台帐,严格管理,保证欠税数额的完整。欠税台帐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
3.填制《公告欠税确认表》。由县级公告机关公告的欠税,填制《公告欠税确认书》一式二份;上报省市公告机关公告的欠税填制《公告欠税确认表》一式四份,经逐级批准后存档。
欠税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核实,下列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特予公告。
XXX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