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实际工作中有什么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反馈。
一、各单位对本地集贸市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按省局确定的大、中、小市场划分标准确定市场类型,并将《集贸市场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2005年4月1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二、对大型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要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向市局征管处上报半年和全年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相关数据(具体上报数据见附件2)。
附:①集贸市场基本情况统计表
②大型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
③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