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衡水市部分县(区)财政借用出口企业资金后才能办理退税问题的情况报告
颁布日期:2005-03-16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5]4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省政府:
2005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将“人民来信”反映衡水市部分县区财政借用出口企业资金后才能办理退税的情况及司领导对此事的批示传真给我局,对此,省局领导十分重视,郜更顺局长专门做出指示,要求退税处和衡水市国税局认真调查,妥善处理。根据领导指示精神,我们密切配合衡水市国税局对部分县(区)财政借用出口企业资金后才能办理退税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
从调查的情况看,近年来衡水市委、市政府把加强对外开放、扩大外贸出口作为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极大地促进了衡水市外贸经济的快速增长。2003年全市新增出口企业100家,2004年又新增出口企业165家,截止到2004年底衡水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达到619家。从出口情况看,2002年全市出口额2.07亿美元,2003年出口额4.49亿美元,增长116.7%,2004年出口额达到12.7亿美元,增长183%。2004年出口总量由2003年全省第五位上升到第三位,增幅居全省第一。
2004年衡水市全部财政收入(含基金)实现29. 2亿元,增长32. 3%,其中上划中央“四税”收入完成11. 3亿元,省级“四税”收入完成2. 3亿元,市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1. 3亿元,可比增长29. 7%,基金收入完成4. 3亿元。分系统看,国税收入13. 1亿元,地税收入6. 6亿元,财政收入9. 6亿元。2004年全市财政(含基金)支出34. 6亿元,增长34. 3%,其中一般预算支出29. 1亿元,增长23. 7%,基金支出5. 6亿元,增长144. 2%。2004年衡水市应退税134815万元,实际办理出口退税77571万元,结转2005年57215万元。省财政核定衡水市出口退税基数为19116万元,2004年超基数58455万元,超基数部分按15%比例负担数为8768万元。超基数负担较重的有市本级、桃城区、枣强县、安平县、故城县,这五个单位的出口退税额占衡水市的93. 7%。
据衡水市反映,按照省财政厅明确的最新财政收入统计口径,在统计2004年地方全部财政收入时,不但要扣除基金收入,还要将因增值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形成的出口退税因素扣除,也就是按征收入库数扣除基金收入和出口退税后的净额来统计,2004年衡水市实际办理的出口退税相应冲减了当年财政收入7.76亿元。由于衡水市出口退税增长过多,省财政在计算“四税”增量返还时,扣除了超基数
58455万元的省级负担10%部分5845万元财力,这样衡水市实际按25%负担超基数退税,达到14613万元,使该市财政收入规模受到较大影响。衡水部分县区财政为缓解地方财政困难,从2004年11月起陆续采取了“暂向出口企业借用15%的配套退税资金,再由国库全额退税”的做法。这样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出口退税政策,不仅给出口企业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且影响了我省出口退税进度;不仅影响地方政府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地方外贸经济发展。目前这种做法虽然已经停止,但是至今该市已经停止退税两个多月,直接影响了我省出口退税进度,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高度重视,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尽快解决。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请省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解决衡水市财政困难,确保退税资金到位,尽快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退库手续,加快我省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进度。
二、建议调整我省地方财政承担的25%的超基数部分的退库办法,由现行省市县(区)分级按比例退库改为由省级财政直接退库,年底进行财政按比例算帐,对出口企业相对集中、超基数数额大、财政特别困难的个别县区给予政策性财力帮助。
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