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局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修订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明确了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突出了层级检查,增强了可操作性,增加了归口管理、部门配合、执法检查人才库建设、检查时效、申诉救济、资格罚、褒奖、通报等一系列制度。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新《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全员培训工作,每一个税收执法人员都熟悉了解执法检查的制度要求,法规人员尤其要深入理解、熟练掌握其全部内容,确保《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贯彻落实。
二、市局和各县(市)区局要按照新《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分别建立相应的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为执法检查储备人才,具体要求如下:
1、执法检查人才库成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分别从税政、征管、稽查、计会、法律、计算机等方面有专长的税务干部中择优选拔。
2、全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县(市)区局,执法检查人才库组成人员确定在3―5人;全员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县(市)区局,执法检查人才库组成人员确定在5―8人。具体人数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局规定范围内自行掌握。
3、市局执法检查人才库成员由市局相关部门人员和从各县(市)区局执法检查人才库成员中择优选拔出的人员组成。
4、各县(市)区局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人才库组成人员详细情况填制《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成员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上报市局法规处。
三、根据新《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明确的责任主体(即各级法规部门)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的组织原则,作出以下规定:
1、市局、县(市)区局所属各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填制本部门半年内的《执法检查计划表》(见附表二)报至同级法规部门,由法规部门统一制定全局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如有变动,提前5日通报法规部门进行调整。
2、市局、县(市)区局组织的全面执法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由同级法规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3、市局、县(市)区局所属相关部门提出的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或上级机关下达的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由相关部门提前3日将详细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检查的组织、时限、项目、范围等内容)报同级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备案,核准后,交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法规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上述执法检查结束后15日内,由具体实施执法检查的部门按《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有关规定将检查结果提交同级法规部门。
四、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深刻认识总局进一步全面规范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到正确理解、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参与和配合《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贯彻执行。法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协调的职能,严格依照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及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要求立档备案)并狠抓落实,注意做好各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深入扎实地开展好税收执法检查。
五、各单位今年要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与本单位目标考核持钩,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年终进行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等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六、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各单位如有好的经验、举措或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