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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颁布日期:2005-03-02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05]1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国家税务总局:
我省在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中发现,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价格不符合正常的经济往来。主要表现在:一是以原始注册资本转让,企业“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有余额不作分配;二是以“零”价格转让股权。上述行为均有逃避个人所得税的企图。
自然人股权的转让实际是所有者权益的转让,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因此,我们意见:
一、对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应包括注册资本、应分未分配的盈余公积、利润等。
二、对“零”价格转让或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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