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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2-28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5]3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发展要求,巩固税收处管改革成果,理顺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8号)要求,本着规范统一、运行顺畅、维权公正、效率优质的工作思路,从依法行政和维护纳税人根本利益出发,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税服务厅既是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和受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也是国税机关的窗口单位,集中体现着国税机关的执法形象、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征纳关系。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把办税服务厅的各项涉税事宜做好。《河北省国税系统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与2003年下发的《河北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事项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工作制度(试行)》,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个是程序,另一个是内容,其主旨是规范纳税服务工作,建立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切实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涉税服务。各地在认真贯彻《河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同时,一定要结合《河北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事项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工作制度(试行)》,完善办理服务厅服务功 能,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一站式”、“一窗式”服务的需要,努力简化办税环节、改进办税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将纳税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河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全面推开,省局将于三季度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市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省局反馈意见。
河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工作的发展要求,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和受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原则上按区、县级行政区划与设置,作为税务机关内设机构。较大或偏远的税务分局(所)可设置办税服务厅或窗口,由所属税务分局(所)管理。
第四条 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原则上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和办理。
办理和受理涉税事宜需由其他税收职能部门办理和确认的,应及时传递到相关部门办理,并按《河北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事项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工作制度》规定的时限进行督办、登录、反馈纳税人。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通过信息中心网络系统与其他税收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对接,并建立前台窗口采集数据与后台管理数据共享制度,加强与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税政法规、计划统计等部门的联系,将数据资料及分析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相关部门。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窗口设置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受理和办理以下涉税事项:
(一)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二)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发布欠税公告;
(三)发票发售和发票服务相关事宜;
(四)涉税文书和有关证件;
(五)税收咨询、宣传,涉税投诉、举报;
(六)税收资料发放和承办告知事项;
(七)税收行政许可事宜;
(八)征管基础资料的审核、管理、归档;
(九)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等窗口。国税机关可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合理设置各类窗口数量。
税源和纳税户较小的地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综合服务、申报纳税或全职能办税窗口。
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复核人员,负责对涉税资料及信息的复审,并对征管基础资料进行整理。
第八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依据本管理办法明确各窗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和相应的传递手续,加强窗口之间和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信息沟通。
第九条 综合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等事项;
(二)受理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的报告;
(三)受理和办理有关税收证明的咨询、申请、审核、开具、核销等有关事项;
(四)受理行政许可事项;
(五)受理和审核涉税文书和有关证件;
(六)受理和办理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的咨询、宣传;
(八)其他业务。
第十条 发票管理窗口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发票发售;
(二)受理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的申请及涉税IC卡、《发票领购簿》的管理;
(三)发票的验旧、验新、挂失、缴销、封存等;
(四)发票保证金的管理;
(五)代开发票;
(六)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申报纳税窗口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受理审核各税种、基金(费)的申报;
(二)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征收入库及多缴税金的抵缴处理;
(三)多元化电子报税数据的处理与维护;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进项发票认证、票表稽核;
(五)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涉及发票缴销行为的,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移交发票管理窗口审核、缴销发票,并传递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停业登记、注销登记,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移交申报纳税窗口办理,并传递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发票管理窗口应对纳税人领购、使用、结存发票数量,已售发票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发票的验旧售新管理,验旧售新工作量较大的可由税源管理部门办理。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与申报纳税窗口进行审核、比对,或传递税源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纳税窗口应对各税种、基金(费)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有关数据进行完整性、逻辑性审核,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与综合服务窗口、发票管理窗口沟通信息,并交复核人员审核。案情重大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申报纳税窗口应准确接收和读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信息数据,并对增值税专 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复核人员处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票表比对,对相符的税控IC卡解锁,不相符的及时传递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综合服务窗口转来的纳税人失踪信息,申报纳税窗口和发票管理窗口应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综合服务窗口、申报纳税窗口和发票管理窗口按期将收集、整理、装订的涉税资料移交复核人员审核和考核,审核人员应及时向各窗口反馈相关结果。
第三章业务衔接
第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密切衔接,严禁推诿、扯皮。具体工作流程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将设立税务登记相关信息转有关部门复核,并接收反馈的复核信息;将未参加税务登记证年检、换证或未通过年检、换证的纳税人信息,转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条 办理停业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办税服务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结案事宜。
第二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条件的,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核收其他部门转来的纳税人涉税资料、证件、文书,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批准通知书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将纳税人相关资料转交有关部门保存,并负责收缴票、证、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埠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并销售货物的,办理服务厅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查验,登录实际报验的货物数量,并按规定进行报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接收的有关税务人员廉洁、违纪行为的投诉事宜,移交监察部门办理;接收有关税收违章、偷骗抗税举报事宜,移交稽查部门办理;接收有关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争议以及需要法律救济申请事宜,移交法规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核销的发票,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报批后将发票运送至指定地点销毁。对需要处理的发票验旧、交旧业务,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接收按规定程序批准停止或恢复供应发票的通知后,根据通知要求停止或供应发票。
第二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发现异常的,移交有关部门核实或查处,并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且需要立案或调查取证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项业务办理完毕,办税服务厅对受理资料及相关文书进行归并,定期转至相关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管理与配置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应建立政策咨询辅导、办税公开、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延时服务、维权服务、监督考核等制度。
办税服务厅业务分为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对申请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代开发票、行政许可等相关事项,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办理。
对非即办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税务人员应事先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严格实行承诺服务。
第三十条 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二)着装上岗,挂牌服务;
(三)语言文明,举止庄重;
(四)精通业务,办事高效;
(五)刻苦钻研,爱岗敬业。
国税机关应定期开展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及其税务人员的考核管理,建立税务人员业务能级评定与激励机制,按能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酬,实行执法责任考评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建设应具有以下基本配置:
(一)大厅内、外各种标识清晰、规范;
(二)设置办税示意图和公告公示栏,明示窗口职责和办税流程等;
(三)配备必要的笔、墨、纸张、桌、椅等办税办公工具;
(四)提供税收宣传资料和纳税指南;
(五)设立监督牌、意见箱(卡)、举报箱。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置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排队机等设备。
办税服务厅实行厅领导值班制度。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火、防盗、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税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金税工程等征管应用软件技术维护与有效运用,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与缴税方式,为实现办税服务厅信息共享与高效运转提供支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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