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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部分县(市)税收管理权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2-22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5]3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05]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订了《扩大部分县(市)税收管理权限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税收管理权限的实施办法
一、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下列涉税行政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抄报所在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
二、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申请时,属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直接核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具体有关减免税事宜,按照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二发[1995]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 的规定执行。
三、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受理纳税人处理财产损失申请时,对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直接核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各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具体有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税二发[1995]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 的规定执行。
四、扩权县(市)的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纳税人技术改造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直接核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各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具体有关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事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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