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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6-04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6]4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健全机构、充实人员

一、各市、地地税局都要建立健全发票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发票管理工作。未设立独立机构的,可暂在征管科 (处)内设置发票管理组(所),配备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各县 (市、区)地税务局组建发票管理机构问题,由市、地地税局确定。
改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二、 各市、地地税务局要根据现有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发票管理工作所需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以及发票库房等, 并由手工操作向微机管票过渡,实现发票管理的电算化。
三、 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是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发票印制管理、控制和识别非法发票的重要措施, 必须从严进行管理,建立健全领购、使用和保管登记制度, 确保安全、万无一失。为保证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的合理定购、及时供应, 各市、地地税局要根据当年实际需要量加合理库存 ,制定下?年度所需用量计划,于每年11月20日前,分项上报省局征管处。
四、发票管理所需的各类操作文书、表证和帐簿等, 由省局在 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规范、注重操作的原则, 就其式样、规格、填制、归档和保管等作统一规定。
五、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省局设计了发票专用章式样 (附6后),请照此统一标准刻制。
六、 发票是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监控地方税源的有效手段, 也是维护地方经济秩序、严格财务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措施。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发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认真组织广大地税干部学习掌握发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具体规定,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同时,要大力加强社会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税法意识, 建立良好的发票管理秩序。

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发票管理,严格财务监督,促进税收征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资源开采、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饮食、旅游住宿、其它服务和房地产开发、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的规定负有缴纳营业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票人),所需填开、使用的普通发票,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各用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发票,并主动接受当地地方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所有纳税人和有财务收支活动的单位,在从事生产经济活动或发生财务收支业务时,必须开具或索取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严禁非法票据和白条注帐。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本着热情服务、严管重罚、管税就管票、管就应管好以及税务机关专业管理与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运行程序、保管措施和监督检查等,从严管理发票。
第五条 对群众检举揭发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案件,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对举报人要给以重奖,当事人要给以重罚。
第六条 发票按行业进行归类管理,其发票式样设计、种划分、适用范围、联次项目、印制管理等,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对个别特殊票据不便全省统一或专业性较强的,由各市、地或主管部门提供、设计式样,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全省行业专用发票暂定为以下几种: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安装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讯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
8.不动产销售;
9.无形资产转让;
10.收款收据。
发票的种类和式样,由省局制作“样本”另行印发。
第七条 需要自行设计式样并冠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必须报经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基本内容、联次、规格和程序进行设计、印制。
第八条 发票印刷定点厂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
发票印刷定点厂的确定,市、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优选、推荐,被推荐厂家填制《承印发票申请表》,上报省地税局;省局根据市、地的推荐意见,经过深入厂家考察、核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省地方税务局核发《发票准印证》,并在省级报刊上公布。
市(地)县(市、区)地税局对发票印刷厂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除按规定处罚外,必要时上报省局,撤销其印刷资格。
第九条 发票必须在省内定点厂家印制,对确需到外省、市印刷的,由市、地提出具体意见,待省局商得有关省、市地税局同意后,持书面证明到对方指定的厂家办理印刷手续。
对采用电子计算机开票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其所需机外发票,要制定用量计划,由省局通知发票印刷定点厂家印制。
第十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局统一制作,市、地集中领购、使用,专人保管。
发票防伪专用品,各市、地根据年实际需要量制定计划,报省局汇总统计后,与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定点厂家统一办理定购手续,由各市、地直接同厂家结算。
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由市、地制定具体的专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设计印制发票,要填制《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连同发票式样、起止号码、印制数量等,逐级上报市、地地税局审批,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到指定厂家印制,并由市、地地税局负责与印刷厂家结算。
市、地地税机关直接印制的发票,应当根据用票量作出计划,也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厂家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发票印刷定点厂家必须严格依照市、地地税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所确定的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和数量印刷,如实登记《承印发票明细登记簿》。印制完毕后,要及时将成品发票入库,专库保管。同时向市、地地税机关报送《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并由地税机关派员进行抽查验收,对不合质量要求的残次品或带有发票监制章的废页,要当场销毁。
第十三条 发票由市(地)局和县级地税机关确定的基层税务所、分局、发票所等单位发售。
用票人购领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领购发票申请报告表》,携带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等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对用票单位报送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要认真审查,无误后核发《发票领购簿》,并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供应用量等
用票人办理购领手续后,持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购领所需发票,并实行交旧供新、限量发售制度。
第十四条 《发票领购簿》由省局统一制作。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人出具收款收据。发票财务管理办法由省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外省、市和本省内跨县、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及税务登记证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征、免税和领购发票手续。
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可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购票人收取发票保证金或要求其提供担保人,限期缴销发票。
用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的,应立即退还发票保证金或解除担保义务。用票人在办理退还发票保证金手续时,应当由用票人填制全省统一式样的《退还发票保证金申请书》,同时提供完税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及发票存根等资料,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方可办理退还保证金。
凡末结清应纳税款、超过发票缴销期限和手续不全以及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可以发票保证金抵缴税款或罚款。对未缴纳保证金的,由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票保证金收据》和《退还发票保证金申请书》以及《发票担保证书》,由市、地集中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用票人所领购和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其它印章无效。对没有财务专用章(包括个体工商业户)的,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购领全省统一式样、由市、地集中刻制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地自行规定。
第十七条 发票须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不得携带县、市以外填开。用票人,在启用填开发票之前,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所印、购的发票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要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妥善处理。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它单位和个人直接填开的发票,应当审验其经营活动情况证明及有关资料,同时征收应纳税款。
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对已经被确定为代征(扣)税款的单位,也可以代开发票。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和用票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发票印购、领用、保管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如实登记《发票印购用存登记簿》,及时报送《发票印购用存季报表》。
《发票印购用存登记簿》式样和管理方法,由省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发票实行缴销制度,用票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1.发票存根联保存期已满需销毁的;
2.发票换版所存旧版发票需作废的;
3.办理注销登记后所存发票需销毁的;
4.启用新发票经审查因质量问题需销毁的;
5.市、地地税局认为其它情形需缴销、作废的。
第二十条 用票人对发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管,防止损毁或丢失。
用票人如发生发票丢失,必须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填报《发票挂失声明申报表》,听候处理。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审查后,及时在《河北税务》杂志上挂失,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用票人的发票印以购、使用和保管等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认真贯彻执行《发票换票证》、《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使用制度,建立良好的发票管理秩序。
用票人要主动配合地税机关开展的发票检查工作,如实、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隐瞒或拒绝。
《发票换票证》、《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由市、地地税局按照全国统一的式样和规格印制、下发。
第二十二条 用票人违反本规定,按照《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并随同《办法》及细则一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
发票专用式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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