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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严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2-23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5]26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初次申请使用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的工作流程:
类别:非即办事项。
受理窗口:综合管理窗口;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领购簿
3、《带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领购使用资格申请表》
4、申请领购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需提供(a)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取得市级发改委核发的《资格审核证》;从事报废汽车回收(包括拆解)的企业取得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质》(b)县以上国税机关核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证明
5、自有场地或租赁地证明或协议。
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办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232号。
承办环节及工作标准:
发票发售窗口
1、审查提供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2、对于以前月份未申报行为系统提供了监控功能,如存在不受理,待提示消失后方可受理;
本环节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税源管理部门
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带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领购使用资格申请表》“税源管理科长签字”一栏中签署意见,如实地考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返回发票发售窗口。
本环节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征管科
在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根据月供票量的不同在《带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领购使用资格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分别传递。月供收购发票≥5本或销售专用发票≥1本签署意见后直接返回发票发售窗口;≥月供收购发票≥50本或销售专用发票≥5本签署意见后传递给主管局长;月供收购发票≥100本或销售专用发票≥10本签署意见后传递给局长。
本环节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局长
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带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领购使用资格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返回征管科。
本环节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日常领购此两种发票按《税收“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中“普通发票领购”为即办事项。
二、此两种发票在确定月供票量的基础上,采取限量不限次的发售方式。接此通知后各局按照本文冀国税发[2004]232号要求,在CTAIS中修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票种核定信息,将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和每次购票最高数量限定为收购发票不超过5本,销售专用发票不超过1本。
三、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即组织对辖区内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培训学习,辅导纳税人将文件政策学懂吃透。对向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收购废旧物资,销货方(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所需填写内容及签章一律写在收购发票上,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四、严格落实税收管理员责任制度,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每季度要对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税收管理员要掌握纳税人每月的申报情况、发票购领使用情况、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对日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实行实地监开发票。税收管理人员每月对其开出的销售专用发票进行逐份审验,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如开具给小规模纳税,其抵扣联签盖作废章后,与存根联一同留在整本发票上,以备查询。
五、经营废旧物资的纳税人在验旧购新时要求填报《收购发票开具明细表》,和整本发票存根联。发票发售人员审验后与《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起留存。
六、随着金税二期工程的全面推开,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但利用普通发票特别是一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利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大量虚开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有的地方还十分严重。对此,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像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好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市局决定今年3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对现使用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协调互动,要成立由征管、稽查、税政、税源管理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小组。检查面要达到100%,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不得领购使用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并将检查调整后的情况填写《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检查情况明细表》于3月30日前报市局备案。市局将于上半年进行检查,省局将在今年7至10月份组织各市进行异地交叉检查。

附件:1、带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领购使用资格申请表(略)
2、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检查情况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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