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科、市场管理科、计统征收科、税政法规科:
为了依法执行和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决定对我局2004年度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一次稽核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稽核结算的对象和税种:
所有2004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饲料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粮食收储企业、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软件产品生产企业、黄金生产企业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稽核结算税种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二、稽核结算的要求:
(一)各管理单位对所有2004年度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征、免征、先征后退的纳税人都应全部进行一次逐户的稽核结算,不得遗留、不得缺少。
(二)稽核结算工作必须实地进行,要结合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数据及我局的CTA1S征退数据以及税收政策的征免规定进行全面综合的计算核实,不得只对结算表上纳税人的自报数据以表审表。稽核结算工作必须由稽核综合人员二人以上(含)实施。稽核结算人员和管理单位负责人要在稽核结算表上签署稽核结算意见。
(三)计统征收科对管理单位稽核结算后需要补退或补征的税款要在本文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征收或退库手续,并由经办人员和计征科负责人在稽核结算表上签署相应意见。
(四)稽核结算表一式三份(稽核结算表统一到市局税政法规科领取),各管理单位在稽核结算时应做到项目填列完整、数据计算准确。税政法规科要对各管理单位上报的稽核结算表及时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市局分管局长,然后再分别传递计征科和各管理单位进行补征或补退税后存档,税政法规科留存一份。市局将在适当时候对稽核结算情况进行抽查。
(五)各管理单位应在2005年3月30日前结束稽核结算工作,将稽核结算表及《2004年增值税先征后退、减免结算汇总表》(电子表格FTP/诸暨市国税局/税政法规科下载)一并上报市局税政法规科。经市局审核后应补征或应补退的税款应在2005年4月20日前由各管理单位负责催缴、计统征收科负责补缴入库或退还完毕。
(六)税政法规科要做好稽核结算工作包括结算后应补应退税款的补征补退结果的协调和督查,并在2005年4月底前将整个稽核结算工作包括各单位稽核结算工作的实施情况、政策享受情况、存在问题、改进建议和税款补征入库情况等汇总书面上报市局分管局长。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为明确工作责任,对有关税收政策再作如下重申:
增值税方面:
(一)民政福利企业:
1.以下情况不得享受增值税的先征后返政策:
(1)福利企业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2)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
(3)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
(4)福利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5)管理单位对福利企业每月退税之前的日常实地核实中四残人员安置比例当月及累计未达规定标准的月份的税款。
2.有出口经营权的福利企业,其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应统一核算,在实行“免、抵、退”政策后,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3.对福利企业利用关联企业转移税负而获取减免税款等行为,应按税收政策及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饲料生产企业:
1.饲料生产企业销售减免税文件列举以外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
2.饲料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不得享受减免税。
3.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以外的其他货物,应分别核算免税饲料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免税饲料应与其他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4.被有关部门查实使用违禁药物的取消免税资格。
5、饲料生产企业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三)粮食收储企业: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核算不清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调拨、销售,免征增值税。
4.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5.粮食企业上述免税项目的有关资料应报经市国税局核批同意后方可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销售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收入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销售收入以及非废旧物资经营收入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2.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3.必须在财务上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征税项目的销售收入及增值税税金,不能分别进行正确的财务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
1.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113号、30号及省国税局〔2001〕73号等文件规定的农资产品范围以外的收入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仍应按规定征税。
2.必须在财务上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征税项目的销售收入及增值税税金,不能分别进行正确的财务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财税字[1995]52号等文件规定的农产品范围以外的收入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仍应按规定征税。
2. 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产品,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3. 农业生产者外购农产品加工后销售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4.必须在财务上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征税项目的销售收入及增值税税金,不能分别进行正确的财务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软件产品生产企业:
1、软件产品开发生产企业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软件的,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
2、如果随同软件销售的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由管理单位在超税负退税前的实地稽核时按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对软硬件组合销售或嵌入式销售的,应按组成计税价计算硬件的销售收入并对硬件销售收入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硬件收入的增值税款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
3、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者在销售时未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
(九)黄金生产企业:
1.黄金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2.生产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十)上述(一)至(九)项有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税额,一律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或减免等优惠政策。上述(一)至(九)项属于直接减税或免税的,结算减免税销售额和税额(税额=[免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其中:粮食收储企业按进销项结算减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稽核结算必须严格按照《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业务重组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诸国税政〔2004〕317号)规定办理。并重申如下:
(一)新办第三产业。所谓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销售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收入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技术服务收入。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的有关收支应单独核算,否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置比例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五)民政福利企业。民政福利企业除安置“四残”人员比例外其他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相同。
(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优惠政策所要求的安置人员必须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八)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为亏损的,在5年的投资抵免期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所得税的,不能抵免设备投资;有所得税的可用于抵免,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四、其他工作要求:
税收优惠政策的结算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要求很高的工作,各科室单位要把结算工作作为规范税收执法、严肃税收法纪的一项具体工作措施来对待和实施,要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结算工作。对未严格执行和实施本通知各项结算工作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考核和处理。
附件:1.值税“先征后退”和增值税减免稽核结算表
2.暨市国家税务局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稽核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