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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1-25    文件号: 诸国税政[2005]16号    颁发单位: 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科室、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小企业将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束旧账,建立新账。各管理单位、纳税评估科和稽查局要认真监督小企业依法建账和会计核算情况,促进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对不按照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小企业列为税收稽查的重点对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三、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小企业申报的执行新制度时清查出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要利用各种方式开展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加强与财政地税局的工作协作配合。
附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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