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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1-09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5]17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与工商、国税部门的沟通协作
各地要继续强化与工商、国税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按期从工商部门取得登记信息,做好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工作;按期从国税部门取得纳税人税务登记和增值税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和变动信息,摸清税源底数。
二、严格对未达起征点的认定和管理
对个体定期定额户,由税收管理人员按照《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中“核定(调整)定期定额户应纳税额”的要求进行定额核定,将核定的定额与省局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标准进行比较、认定,经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的,按照规定程序对“双定”户的定额进行公布时一并公布。
为切实方便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户的月度实际经营额未达起征点的不进行纳税申报,月度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连续三个月申报的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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