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科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代理费并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六条中的内海近海运输发票抵扣范围。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代理费并取得的凡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不论国内、国外运输费用单独或合并开具都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抵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