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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2-01    文件号: 石国税函[2005]28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556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利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在金税工程各系统中做为特殊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其档案信息的采集工作,在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
1、在稽核系统中录入代开机关的档案信息时,要确保各代开机关的税务机关代码和名称准确无误(字母必须大写),对其他必录选项各局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录入,对于非必录选项尽量不录。
2、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各代开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大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二、市局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的精神,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做了相应的调整。
1、不再通过CTAIS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CTAIS中应将代开机关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到相应代开机关的代开柜台。
2、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通过CTAIS系统完成税款和工本费的征收工作。
3、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加盖代开专用章和长条章。
4、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统一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不再使用。
5、其他有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一站式”管理中的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要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分别设置税款征收岗和代开发票岗,做到开票和收款相分离。
四、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能按规定收取相应的税款和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不得加收任何其他的费用。
五、各单位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式样,自行印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市局不再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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