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征〔2005〕1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欠税公告工作职责:
(一)计统征收科负责提供欠税数据,同时,对各管理单位和稽查局经过核实的企业和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欠税在征收大厅及时进行公告。
(二)管理科、市场管理科、涉外管理科负责做好对计统征收科提供的欠税数据的核实工作。
(三)管理科牵头负责做好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的上报工作。
(四)稽查局负责做好对计统征收科提供的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应补税款及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查补税款的核实工作。
二、欠税公告期限:
(一)企业、单位欠税公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公告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随时公告。
三、上报时间要求:
由管理科牵头上报的欠税应分别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绍兴市局,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下月份终了后10日内上报;计统征收科分别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及时将欠税数据传递给各管理单位和稽查局,各管理单位和稽查局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核实,并对核实结果负责。上报和公告必须按总局、省局的要求和格式进行。
四、其他要求:
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科室单位要加强配合,严格执行和落实上述各项工作要求。管理科要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还应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督查结果列入各科室单位的工作目标考核。
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4.表式一
5.表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