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规范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各岗位工作职能,明确税企双方责任,严防骗税事件的发生,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管理流程
(一)受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时间:
2004年7月1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衡水市新取得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有效期限内(自其加盖印章之日起30天) 凭本条第二款所列资料,并携带单位公章及法人印章,到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由初审人员按管辖区域的划分负责受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认定申请,并于次月初将上月已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情况汇总后报复审和终审人员。
(二) 办理退(免)税认定应附送的资料(原件及一套复印件)
1、由河北省商务厅核发的加盖有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附送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以及在国外办理的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授权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5、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银行出具的企业开立的退税账户证明;
7、独资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须提交核发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在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上述资料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经营范围及退税管理类型(生产企业、外贸流通企业)的认定,全部认定手续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办理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以后发生的出口业务方可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的变更
1、出口企业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海关代码等发生变化的,需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等资料到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退(免)税认定的变更手续。
2、企业退税的开户银行及账户,原则上一年内不允许变动,如确需变动的,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原开户银行出具的无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证明和新开户银行的账户证明,到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退税账户的变更手续。
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应在接到上述变更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变更手续。
二、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的操作流程
(一)生产企业应在每月十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报送以下基本资料:
1、报表
(1)税务征收部门已审批并盖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一式四联);
(3)按出口发票号码顺序录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一式三联);
上述三种报表,随同退税原始凭证装订以备存档的一联,由退税部门留存一联《汇总表》,退税部门签章后返还生产企业两联《汇总表》和一联《明细表》。
2、申请免抵退税的原始资料
(1)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2)加盖银行专用章的出口结汇凭证(结汇水单);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企业签章的《河北省出口商品发票》;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代理出口协议;
(7)已签章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8)已签章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9)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中(5)和(6)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需提供的,(7)和(8)是有进料加工和以产顶进业务的出口企业需提供的。
[注: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精神,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进一步解释本条: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并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外贸出口企业需报送的退(免)税资料:
1、报表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上述三种报表均一式三联
2、申请退税的原始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加盖银行专用章的出口结汇凭证(结汇水单);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企业签章的《河北省出口商品发票》;
(6)已签章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7)已签章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8)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中(6)和(7)是有进料加工和以产顶进业务的出口企业需提供。
如外贸出口企业购进应纳消费税的货物或从小规模纳税人等未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还必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企业出口退(免)税报表及原始凭证的装订要求:
1、报表的装订顺序:
(1)企业自行打印的封面;(样式由退税机关制订,见附件1)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外贸企业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外贸企业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外贸企业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2、原始凭证的装订顺序:
以下资料,企业要按照出口发票号码顺序装订,每25份装订成一册,第一册与上述4种报表装订在一起。每票的装订顺序为: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加盖银行专用章的出口结汇凭证(结汇水单);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企业签章的《河北省出口商品发票》;
(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8)代理出口协议;
(9)已签章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10)已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1)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要在填写完退税部门制作的封面(规格为A3纸,横向)后,按照对齐左上角的原则进行装订,资料大小以退税部门制作的封面为准,以不损坏资料原始面貌为准则,可进行折叠或切边。
(四)报送退(免)税资料时附送的数据软盘;
(五)如实填写并经企业办税员签字的《衡水市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外贸企业)退税资料传递卡》(样式见附件2)。
三、相关进出口业务的管理流程: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管理流程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管理流程
(1)登记备案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需使用的进口料件,在进口免税之前,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审核盖章,并留一份“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查。
(2)开具程序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将减免税进口的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在报送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a)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b)进口合同;
c)进口料件报关单;
d)销售料件时开具的销售发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管理流程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手册》复印件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衡水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和免税证明的开具
生产企业在免税料件进口并做帐务处理的当月,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手册》中“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复印件)、材料采购明细帐(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填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报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进行审核,并在当月根据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签章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行征(免)税和“免、抵、退”税申报。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须持手册原件、《出口成品登记表》复印件及《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报表》到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二)来料加工业务管理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应凭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向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请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衡水市国家税务局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补税和处罚。
(三)以产顶进业务管理
加工出口企业应在钢材运抵之日起5天内到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购进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核,由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填写“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一式三份,分送监管小组和列明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加工出口企业须在加工货物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结汇水单和海关签章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向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有关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对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比照现行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办法进行退(免)税管理。
(四)代理出口业务管理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衡水市国家进出口税管理科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的单证开具人员在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完毕。
(五)补办单证的管理流程
1、《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我市外贸企业遗失已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向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并具此向海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企业签章的《河北省出口商品发票》;
3、《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凭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生产企业向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企业签章的《河北省出口商品发票》;
4、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的单证开具人员对企业提供的补办单证资料应进行人工和电子信息的核对,确认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后完成相关单证的开具工作。
四、税务部门内部流程:
(一)退免税资料审批流程:
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根据管理需要设立若干个初审、复审和终审岗位。原则上按县进行划分,每1年进行一次轮换。
1、初审人员应在每月15日前接受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报表,每月20日前接受外贸出口企业的报表,逾期不再受理。
在接受出口企业的报表时,应要求出口企业根据申报退(免)税资料的情况具实填写《衡水市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外贸企业)退税资料传递卡》(一式两联),审核无误后,企业的办税人员和初审人员在《传递卡》上签字盖章,一联退回企业,做为企业向衡水市国家税务局已报送退(免)税资料的凭据。当因企业要求变更申报的退(免)税资料或退税部门要求企业变更申报的退税资料时,企业应将该卡交回退税部门,双方根据退税资料的变动情况,重新确认退税资料的数量,以利于双方责任的划分;另一联作为退税部门的内部传递卡,审核人员要根据审核的情况填写该卡。待审核完毕后,该卡要随企业退税资料一并存档。
2、初审人员在接受企业报送的软盘时,要将软盘内的信息与审核系统内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符或没有信息的,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写到《传递卡》上。
3、初审人员于每月22日前审核完毕,将退(免)税资料、审核情况及《传递卡》报送至复审人员;复审人员要在每月25前复审完毕,并填写《衡水市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外贸企业)退税审批汇总表》签字盖章后联同已签字盖章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审核情况及《传递卡》报送至终审人员;终审人员要在每月27日前终审完毕,签字盖章后将退(免)税申报资料、审核情况及《传递卡》返回初审人员,并将终审结果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4、初审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仅要通过微机审核仔细核对电子信息,而且要对企业报送的退税资料进行手工审核。审核完毕后,要将审核结果及手工挑过的电子信息填写到《传递卡》上。其主要审核内容为:
(1)企业申报的各种报表的审核:
a.审核经办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否签章、企业印章是否齐全;
b.审核企业代码、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海关代码、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一致;
c .审核申报的所属期是否与实际所属期一致;
d.审核企业报表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符合规定;
e.审核企业各种报表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符合规定;
(2)报关单的审核:
a.审核报关单是否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b.审核报关单上是否加盖了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验讫章;
c.审核贸易方式是否为可退税贸易方式;
d.审核出口商品是否为可退税商品;
e.审核经营单位代码和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海关代码和名称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报关单上加盖“已开代理证明”印章;
f.审核出口日期是否已超出税务机关按规定可接受申报日期;
g.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3)核销单的审核:
a.审核核销单是否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b.审核核销单是否加盖了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出口已核销印章;
c.审核出口单位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名称一致,若不一致是否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d.审核单位代码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法人代码一致;
e.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4)出口发票的审核:
a.审核出口发票是否为出口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并套印发票监制章;
b.审核出口发票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对外贸易制度及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开具;
c.审核出口发票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名称一致,若不一致是否提供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d.审核出口发票上的企业印章和法人印章是否齐全;
e.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审核:
a.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开具并加盖退税机关印章;
b.审核委托企业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名称一致;
c.审核委托企业代码和名称是否与所附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代码和名称一致;
d.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他退税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6)报关单与核销单之间逻辑关系对审:
a.审核报关单注明的“批准文号”是否与核销单的编号一致;
b.审核报关单编号是否与核销单的“报关单编号”一致;
c.审核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名称”是否与核销单的“出口单位”一致;
d.审核报关单的“商品名称”是否与核销单的“货物名称”一致;
e.审核报关单的“总价与币值”是否与核销单的“币种总价”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合理;
f.如果是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则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内容与核销单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7)报关单与出口发票之间逻辑关系对审:
a.审核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名称与出口发票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b.审核报关单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出口发票的名称、规格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合理;
c.审核报关单的“数量与单位”是否与出口发票的数量、单位一致;
d.审核报关单的“单价、总价、币值”是否与出口发票的单价、总价、币值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合理;
e.审核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是否与出口发票上注明的一致;
f.如果是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则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内容与核销单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8)核销单与出口发票之间逻辑关系对审:
a.审核核销单的“出口单位”、“货物名称”、“数量”是否与出口发票的企业名称、货物名称、数量一致;
b.审核核销单的“币种总价”是否与出口发票的币别、金额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合理;
5.初审人员在审核完毕后,要及时将退税资料传递给复审人员,初审和复审人员交接时也要如实填写《传递卡》。
6、复审人员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对企业的退税资料和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点的退税资料和电子信息要重点甄别,并将处理结果写在《传递卡》上。特别情况下,应由三级审核人员会审。
7、终审人员的工作重点是对企业的退税资料和电子信息进行最终审核。
8、终审人员在终审完毕后,要将所有的退税资料及时返交初审人员,由初审人员分类归档。统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制作各种统计表格,并上报主管局长。
(二)、退税及免、抵调库流程:
1、接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出口退税退库、调库计划后,应先由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按照当前已审核过的退税资料制定出出口退税退库、调库分配计划,然后报衡水市国家税务局主管副局长审批。各级领导应在退税、调库计划上签署意见。由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按照领导审批的意见,实施出口退税的退库、调库的具体操作;
2、出口退税计划的分配使用应遵循及时、快捷的原则,接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计划后,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应在5日内制定出分配计划,并报各级领导审批。领导签署意见后,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应及时办理退库和调库工作;
3、“收入退还书”应有专人负责开具、保管和对账。
4、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在制定出口退税计划时,应按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1)、有以下情况的可优先分配退税计划:
a.大型出口企业;
b.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
c.农产品出口企业;
d.按时间顺序申报时间早的企业;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限制分配退税计划或暂停办理退税:
a.曾经发生过骗税的企业;
b.企业财务制度混乱,退税申报质量低下的企业;
c.税负长期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企业;
d.其他情况需要限制分配退税计划或取消退税资格。
(三)、各种报表的操作规程:
1、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目前需向各级部门报送的报表如下:
(1)报送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计会科的报表:
a.《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
b.《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
c.《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
d.《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e.《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
(以上报表每月3日前报送市局计财科)
(2)上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报表:
a.《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
b.《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情况进度表(全市)》;
c.《 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情况进度表(大型企业)》;
d.《特殊政策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情况进度报表》;
e.《农产品出口退库情况月报表》.
f.《新增出口退税进度快报表》
以上报表(其中《新增出口退税进度快报表》每月2日前)每月5日前上报。
2、报表制作由统计人员负责,按照“及时、真实、准确”的原则采集、汇总数据。在数据的采集过程中,各初审人员要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数字。报表统计人员在数据采集完成后要及时汇总报表,在零差错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各种报表数据之间的逻辑性。
五、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在对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进行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对有偷、骗税嫌疑的应及时移送稽查机关。
六、本操作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