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5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稽查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异常发票清单,其中购贷方只有税号,没有企业名称,大量的发票信息需各局税政科人员手工查找企业名称并清分到税源管理科。为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市局将全市原始稽核结果(TXT文件)通过调用CTAIS系统数据库并与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后生成转换后稽核结果(EXCEL文件),在转换后稽核结果中增加了企业名称和税源管理科名称。因此将稽核结果信息在流转税部门和信息中心之间的传递流程调整为:市局信息中心按月准确、完整下载上级信息中心下发的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信息并生成全市的转换后稽核结果(EXCEL文件);由市局税政处将全市的转换后稽核结果放置在本级FTP服务器上。
区县级税政科负责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部署及汇总上报审核检查结果;按月下载全市的转换后稽核结果(EXCEL文件),对全市的转换后稽核结果明细信息进行清分、分送至管理部门。
二、市内区局对需委托异地协查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和属于省局文件第四条中的第三类问题发票,由管理部门传递给负责日常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检查部门移交市稽查局;市稽查局将协查和检查结果反馈给市内区局检查部门,检查部门传递至管理部门。
市稽查局收到的涉及市内区局的委托异地协查信息,应按规定移交至市内区局检查部门,检查部门传递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市内区局检查部门,市内区局检查部门传递给市稽查局。
县(市)局(含矿区)的操作规程按《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暂停使用冀国税函[2004]532号文件中的《稽核结果传递单》(附件一)和《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附件三)。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使用市局重新设计的《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本通知附件)。
四、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其工作效率直接决定了增值税管理的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及时贯彻,统筹协调。按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强化责任,明确分工,细化衔接传递手续和工作流程,确保高质量的完成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