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以便于修改完善。此前规定与本规程有相抵触的,按规程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保证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抵扣凭证是指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
第三条 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由流转税部门、信息中心、稽查部门、计财部门、管理部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部门(以下简称代开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完成。
管理部门是指管户的税务分局、税务所、税源管理科。
代开部门是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分局、税务所、税源管理科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异常类型: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及程序进行税务处理;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流转税部门职责:负责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部署及汇总上报审核检查结果;按月接收本级信息中心传递的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电子信息(以下简称稽核结果信息);对转换后的稽核比对结果明细信息清分、分送至管理部门。
二、信息中心职责:按月准确、完整下载上级信息中心下发的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信息,并将稽核结果信息解压后,放置在本级FTP服务器上。区县级信息中心接收数据后,利用导出工具将比对异常的发票数据进行格式转换,按时传递给本级流转税部门。
三、稽查部门职责:负责对管理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发票的查处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于每月5日前反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部门移送的需异地协查的其他抵扣凭证的协查工作,并将返回的协查结果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管理部门;负责异地稽查部门移送的需本地协查的其他抵扣凭证的接收工作,并将协查结果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异地稽查部门;按时向上级稽查部门报送第三类问题的查处结果。
四、计财部门职责:市级计财部门负责接收本级稽查部门移交的需本地协查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以下简称第五联)数据进行核对,两联比对后,将比对结果及时反馈本级稽查部门。
五、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接收流转税部门移送的其他抵扣凭证异常发票明细信息后,按照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对异常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异常发票自行检查处理,对需异地协查的和属于第三类问题的移送稽查部门协查、查处;负责接收稽查部门移送的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协查信息,并将检查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稽查部门;按时将一、二类发票审核检查结果及稽查部门反馈的异地协查及第三类问题发票查处结果汇总报送本级流转税部门。
六、代开部门职责:负责接收本级稽查部门移交的需本地协查的代开发票,两联比结后,将比对结果及时反馈本级稽查部门。
第六条 废旧物资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流程
一、废旧物资发票稽核结果数据的下载。
区县级信息中心从上级下载本地废旧物资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利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将稽核结果转换为EXCEL文件并打印签字,于当日传递给流转税部门,并填制《稽核结果传递单》(见附件一),传递双方签字确认。
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结果信息的接收、清分。
区县级流转税部门接收信息中心传递的废旧物资发票稽核结果信息后,应及时将其电子信息和纸质清单清分、分送至纳税人对应的管理部门,填制《稽核比对结果传递单》(见附件二),后附导出工具生成的《异常发票信息》,传递双方签字确认。
三、废旧物资发票稽核结果信息的审核。
管理部门对《异常发票信息》所列发票,应区分比对不符发票、缺联和重号发票三种不同情况逐份进行案头或下户检查核实,审核方法如下:
(一)管理部门对流转税部门传递的所辖纳税人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的废旧物资发票电子信息与实际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不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需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审核检查。不需再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即抵扣联实际票面信息与存根联电子信息核对两联相符的,按“比对相符”处理;核对不符的,将抵扣联实际票面信息移交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二)管理部门对稽查部门传递的需本地协查的废旧物资发票协查信息与实际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比对“不符”发票的审核。
(1)不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向抵扣方税务机关反馈“不符”结果。
(二)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核对存根联实际票面信息后,两联相符的,向抵扣方税务机关反馈“比对相符”结果;核对不符的,反馈“不符”结果。
2、“缺联”、“重号”发票的审核。
(1)如果相应存根联不存在,向抵扣方税务机关反馈“缺联”结果。
(2)属于存根联漏采集等技术性错误,以存根联实际票面信息核对协查信息后,两联相符的,向抵扣方税务机关反馈“比对相符”结果;核对不符的,反馈“不符”结果。
(3)“重号”核对存根联实际票面信息后反馈相应信息。
(三)关于需异地协查废旧物资发票的传递。
1、委托协查
对需要异地协查的废旧物资异常发票,管理部门填制《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见附件三),连同相关资料移交本级稽查部门发起协查。
稽查部门收到异地协查结果后,填制《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至纳税人对应的管理部门。
2、受托协查
稽查部门收到异地稽查部门发来的协查信息后,填制《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连同相关资料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至纳税人对应的管理部门。
对异地转来需本地协查的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后,管理部门填制《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至稽查部门。
第七条 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流程。
一、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稽核结果数据的下载。
区县级信息中心从上级下载本地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利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将稽核结果转换为EXCEL文件并打印签字,于当日传递至流转税部门,并填制《稽核结果传递单》,传递双方签字确认。
二、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信息的接收、清分。
区县级流转税部门接收信息中心传递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后,应及时将其电子信息和纸质清单清分、分送至纳税人对应的管理部门,填制《稽核比对结果传递单》,后附《异常发票信息》,传递双方签字确认。
三、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信息的审核。
管理部门对导出工具生成的《异常发票信息》所列发票,应区分比对不符发票、缺联、重号发票三种不同情况逐份进行案头或下户检查核实,审核方法如下:
(一)管理部门对流转税部门传递的所辖纳税人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与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以下简称第一联)实际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不属于第一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需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审核检查。不需再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即第一联实际票面信息与第五联电子信息两联核对相符的,按“比对相符”处理;核对不符的,将第一联实际票面信息移交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二)市级计财部门对稽查部门传递的需本地协查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信息与第五联实际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比对“不符”发票的审核
(1)不属于第五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向抵扣方税务机关反馈“不符”结果。
(2)属于第五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核对第五联实际票面信息两联相符的,向抵扣方税务机关反馈“比对相符”结果;核对不符的,反馈“不符”结果。
2、“缺联”、“重号”发票的审核。
(1)如果相应第五联不存在,向抵扣方税务机关反馈结果。
(2)属于第五联漏采集等技术性错误,核对第五联实际票面信息,两联相符的,向抵扣方税务机关反馈“比对相符”信息;核对不符的,反馈“不符”结果。
(3)“重号”核对第五联实际票面信息后反馈相应信息。
(三)关于需异地协查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传递。
1、委托协查。
对需要异地协查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异常票,管理部门填制《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连同相关资料移交本级稽查部门发起协查。
稽查部门收到异地协查结果后,填制《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至纳税人对应的管理部门。
2、受托协查。
稽查部门收到异地稽查部门发来的协查信息后,填制《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连同相关资料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至计财部门。
对异地转来需本地协查的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后,计财部门填制《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至本级稽查部门。
第八条 代开发票审核检查操作流程
一、代开发票稽核结果数据的下载。
区县级信息中心从上级下载本地代开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利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将稽核结果转换为EXCEL文件并打印签字,于当日传递至流转税部门,并填制《稽核结果传递单》,传递双方签字确认。
二、代开发票稽核结果数据的接收、清分。
县区级流转税部门接收信息中心传递的代开发票稽核结果信息后,应及时将其电子信息和纸质清单清分、分送至纳税人对应的管理部门,填制《稽核比对结果传递单》,后附《异常发票信息》,传递双方签字确认。
三、代开发票稽核结果的审核。
管理部门对导出工具生成的《异常发票信息》所列发票,应区分比对不符发票、缺联和重号发票三种不同情况逐份进行案头或下户检查核实,审核方法如下:
(一)管理部门对流转税部门传递的所辖纳税人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的代开发票电子信息与实际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不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需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由开票方税务机关代开部门审核检查。不需再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即抵扣联实际票面信息与存根联电子信息两联核对相符的,按“比对相符”处理;核对不符的,将抵扣联实际票面信息移交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二)管理部门对稽查部门传递的需本地协查的代开发票协查信息与实际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比对“不符”发票的审核。
(1)不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向抵扣方税务机关反馈“不符”结果。
(2)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核对存根联实际票面信息后,两联相符的,向抵扣方税务机关反馈“比对相符”结果;核对不符的,反馈“不符”结果。
2、“缺联”、“重号”发票的审核。
(1)如果相应存根不存在,向抵扣方税务机关反馈结果。
(2)属于存根联漏采集等技术性错误,核对存根联实际票面信息后,两联相符的,向抵扣方税务机关反馈“比对相符”结果;核对不符的,反馈“不符”结果。
(3)“重号”核对存根联实际票面信息后反馈相应信息。
(三)关于需异地协查代开发票的传递。
1、委托协查。
对需要异地协查的代开异常发票,管理部门填制《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连同相关资料移交本级稽查部门发起协查。
稽查部门收到异地协查结果后,填制《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在至纳税人对应的管理部门。
2、受托协查。
稽查部门收到异地稽查部门发来的协查信息后,填制《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连同相关资料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至代开部门。
对异地转来需本地协查的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后,代开部门填制《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至稽查部门。
第九条 其他抵扣凭证审核结果的处理。
1、对于经审核检查后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符、缺联、重号的其他抵扣凭证,管理部门核查人员要写出详细的核查报告,填制《准予抵扣发票审批表》(见附件四),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和主管局长审批,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案,一份交由相关纳税人,核查发票清单列举的发票允许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2、对属于第二类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进行税务处理;
3、对属于第三类问题发票填制《发票审核检查传递表》(见附件五),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
第十条 其他抵扣凭证异常票的审核检查结果汇总上报。
稽查部门将第三类问题的检查结果填制《发票审核检查传递表》于每月5日前传递至管理部门,传递双方签字确认。
区县级管理部门于每月6日前,将一、二、三类异常票审核检查结果汇总填制《……发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六)和《……发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七),报本级流转税部门;
区县级流转税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级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分类统计,填制《……发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发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市级转税部门;
市级注转税部门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本级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连同审核检查结果(《……发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发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的电子文档以FTP方式上传省局(75.16.16.27)服务器的各市相应目录下;
省级流转税部门于每月14日前净全省上月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连同审核检查结果(《……发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发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的电子文档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稽核结果传递单》(略)
附件二:《稽核比对结果传递单》(略)
附件三:《异地协查发票传递单》(略)
附件四:《准予抵扣发票审核表》(略)
附件五:《发票审核检查传递表》(略)
附件六:《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略)
附件七:《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