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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2004-12-27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4]54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请各市于2005年1月16日前以电子文档上报省局退税处,路径为:GSJ/退税分局/―部分公共目录/各地上传/2005年1月16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文件夹。
二、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报告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请各市于2005年4月15日以电子文档上传至省局,上传路径:GSJ退税分局/―部门公共目录/各地上传/2005年4月15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文件夹。其正式出口退税清算报告及纸质报表,于2005年4月20日前上报省局退税处。
三、各地上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相关数据,应力求做到2005年3月31日清算结束后上报的清算最终数据基本一致,尽量减少误差。原则上,清算的最终数据不得大于快报数据。如上报的上述两个数据出入较大,有关市国家税务局在上报清算总结报告时须书面说明理由。清算结束后,省局将对此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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