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加强对利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的管理,应将其视为特殊的一般纳税人对待,认真执行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的录入、购票、开票、报税等各环节的规定,确保档案信息、代开(存根联)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进入稽核系统。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代开机关所设代开窗口必须分别设置税款征收岗位和代开发票岗位,不得两岗合一。
三、关于防伪税控系统的档案信息暂按以下要求录入:最高开票限额栏按现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填写;发票限量按该代开点月平均用票量填写;其他栏目暂空不填,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行补填。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加强对税款征收岗位和代开发票岗位的管理,确保金税工程高质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