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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公告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1-07    文件号: 石国税函[2005]6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公告和有关规定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4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红字发票填开及大写金额封口问题严格按省局的规定办理。
二、货物销售限额发票适用范围为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经申请也可使用货物销售限额发票,但税源管理科(税务所)应定期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作为对起征点以下个体户定额管理的依据。凡连续半年月平均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以上的,税务机关应调高其定额,恢复征税。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新版普通发票的学习,提高防伪鉴别能力。我市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1)2005年全部手工发票,在发票中央发票联、抵扣联中央印有无色荧光红防伪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字体为录书空心字,空心字中加有“河北国税”字样,横竖看均是河北国税字样;(2)发票联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为荧光红,在验钞灯照射下发出桔红色荧光。
各单位于2005年1月底前到市局征管处领取新版普通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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