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公告和有关规定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4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红字发票填开及大写金额封口问题严格按省局的规定办理。
二、货物销售限额发票适用范围为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经申请也可使用货物销售限额发票,但税源管理科(税务所)应定期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作为对起征点以下个体户定额管理的依据。凡连续半年月平均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以上的,税务机关应调高其定额,恢复征税。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新版普通发票的学习,提高防伪鉴别能力。我市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1)2005年全部手工发票,在发票中央发票联、抵扣联中央印有无色荧光红防伪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字体为录书空心字,空心字中加有“河北国税”字样,横竖看均是河北国税字样;(2)发票联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为荧光红,在验钞灯照射下发出桔红色荧光。
各单位于2005年1月底前到市局征管处领取新版普通发票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