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逐项对照检查自身是否存在《通知》所列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过程中,是否有参与服务单位商业性经营性活动等违规行为,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局与河北航天金穗技术公司签订的《河北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开票子系统技术服务协议书》及各市与本地服务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书》相关内容,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保护防伪税控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对服务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要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