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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2-18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4]22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六表)在过渡期内暂由各市自行印制。
二、按照总局规定的内容、样式,六表要使用A4纸,填表说明印在表的背面,《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第一联(字体颜色用黑色)由车购办留存,第二联(字体颜色用绿色)由税务机关作会计原始凭证,第三联(字体颜色用红色)由纳税人留存。其他表的联次按总局规定印制,字体颜色各市自定。
三、各市要与当地交通部门沟通,根据以往业务量,确定六表大约半年的用量,避免浪费,并于2005年1月1日前发送到各征收单位,确保业务开展使用。

各地在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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