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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执行政策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7-10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6]第1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执行政策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及我省贯彻的具体要求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要把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与省财厅《关于认真做好农税政策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起来,进行全面检查。已按省厅通知进行了税收政策检查的,要认真总结情况向省厅汇报;检查范围偏窄的,要重新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纠正。
二、要严格征收手续,征收税款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票。
三、今年下半年省厅将对各地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查出的严 重违反征收政策,而又不能及时纠正的,要追究单位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10号 1996年6月24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重庆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94]财农税字第7号)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加强了农业特产税征管,积极组织征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近一段时间,个别地方出现了按地亩人头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的做法,背离了农业特产税政策,使农业税产税税负畸重畸轻,收入多的少负担,收入少的多负担,没有收入的也负担。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农业特产税政策,依法治税,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的错误作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进行税源调查,严格按产品实际收入征税。各地在征收工作中要切实做好农业特产税源头征税的基础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税源调查与核实。掌握税源分布和增值减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全税源登记台帐和档案。要按实际收季度初 事求是地分配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征收中要做到正确执行政策,严格按照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税,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没有收入的不征。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不问有无税源和税源多少,按地亩或人头平均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
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征税范围和环节征税。对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各地必须依法征税,做到应收尽收,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税或暂缓征税,擅自越权审批的减免税,要立即清理,恢复征收。地方确定征税的其他应税品目,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征,省(不含省)以下地方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未经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开征的新品目,要立即停征。要正确执行收购环节的征税政策,收购环节的征税品目应仅限于财政部规定的产品,不能任意扩大。在征税时要分清环节,不得将应在收购环节对收购者征收的税收平衡到土地或农民头上。
三、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征收方法。对有帐可查的单位和个人;按基实际收购金额计算征收,计算应征纳税额时,对有商业单位正式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的金额,从收购金额中扣除。对未设置帐簿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机关根据其收购品种和经营规模等情况核定应纳税额。
四、要严格执行外运查验征收制度。生产者将收购环节应税的农业特产吕自行运往外地,或收购者到产地收购应税特产品外运时,应在当地财政部门完税,并办理“外运征”。查验中,对没有“外运证”度商业单位进货正式发票,以及货证不符的,一律按查验地同类产品计税价格和税率补征税款。
五、要加大收购环节征税力度。各地要组织力量,在摸清税源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把应征的税款征收上来。对国营、集体单位和长期从事收购经营业务的个人,实行税登记和纳税申报与稽查结合的方法;对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查验征收和查定征收,及时征收税款。各市农税征管部门要到收购环节税农业特产品比较集中的县(市)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时指导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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