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2004-12-24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4]240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发[2004]2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两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2004年8月1日以后认定并已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不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近两年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检查情况统计表》于2004年12月27日12:00前报市局税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