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2-2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促进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明年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种粮收入,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精神,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就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税收、运输、电力及原材料供应等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对化肥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价格,保持价格稳定;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2005年对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返50%的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另行下达)。各设区市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化肥生产用煤、电、油、天然气等原料、燃料的供应工作,保证价格稳定,同时做好明年春耕用肥的运输调度工作。
二、继续加强对化肥出厂价格的管理,适当疏导价格矛盾。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适度疏导前期积累的价格矛盾,适当弥补生产企业因煤、油等原材料、燃料涨价造成的成本增支因素,稳定生产,决定适当调整化肥中准出厂价格,沧州化肥厂生产的尿素由每吨1400元调整为1500元,省内其它中小化肥厂生产的尿素由每吨1450元调整为1600元,秦皇岛中阿化肥有限公司撒可富三元素复合肥氧化钾型每吨2050元、硫酸钾型每吨2260元。以上均可上浮10%,下浮不限。其它品种化肥中准出厂价格由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生产成本及供求情况确定。
三、加强化肥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对化肥批发、零售价格,仍实行差率管理,进销差率为4%、批零差率为3%,进货运杂费在差率外据实收取。中农集团、中华河北分公司等农资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我省农资价格监管规定执行。
四、加强化肥进出口调控。为控制化肥出口,增加国内供给,决定对今年3、4月份以前已签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未标明化肥出口价格的长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2005年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
五、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证化肥企业淡季生产资金需要和均衡生产、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国家拟建立“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化肥淡储管理办法和财政贴息具体办法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将另行下达)。各农资经营企业要积极收购国产化肥,加快进出口化肥的订货,为明年春耕生产做好充足的物资准备。
六、继续做好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动态,定期采集价格信息,及时掌握本地资源、供应、销售等情况,发现异常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场供应,稳定价格。
七、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为了既保护化肥生产、经营利益,避免影响化肥生产、储备和流通,又防止部分生产经营企业趁机牟取暴利、坑农害农,坚决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农资价格政策,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明年春耕期间要集中对农资生产企业、经营销售企业(包括进口经营企业)和个人,执行政府规定的化肥等农资出厂、批发(港口交货)、零售价格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等监管政策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制假售劣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以稳定农资市场价格,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八、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户进行宣传,使各方面家喻户晓,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促进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