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2-07 文件号: 石国税函[2004]325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4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现就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统一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规范管理代开发票。销售小额货物(500元以下)需代开票的纳税人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代开机关在复印件背面注明代开发票号码并存档。
二、由于我市的代开发票程序与其他地市不同,安装《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程序事宜另行通知。
三、各单位于12月6日将本单位所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数量报市局征管处。
四、新版代开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