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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1-30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4]20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的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家税务总局《若干意见》全面规范了征管工作的格局,明确了征管工作的方向,是指导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税务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提高对加强征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要通过狠抓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认真研究,周密落实。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要对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梳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欠税公告办法》,严格欠税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各税种管理,加强税源分析和动态监控,全面开展纳税评估,通过各类发票和抵扣凭证管理和监督,强化税源管理;进一步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引导纳税遵从;以纳税申报“一窗式”、纳税信息“一户式”为突破口,结合征管信息系统的推行,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数据的应用。省局将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类管理办法。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并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努力减少管理漏洞。
三、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征管工作是省以下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地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制定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能力。
各市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若干意见》时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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