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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2-23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银监分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4]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度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2004年度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改革政策、财务制度和办法,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和盈亏情况,确保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
二、关于经营指标的考核
河北银监局信合办年初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不做调整,但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政策性因素影响。
三、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从2004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今年多征收的税款采取退库处理。
四、做好会计科目的增设工作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银石发[2004]18号)要求,增设“2016财政预算专项存款”、“111待转国库存款利息”两个一级科目和“20131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1县级地方财政库款”和“20151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二级科目。
(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冀局信[2004]71号)要求,增设“1013在途外币资金“、”1125存放境外同业款项‘、“1235进出口押汇”、“1293买入外币票据”、“112应收外汇托收款项”、“113代收外汇托收款项”、“114国外开业信用证凭信”和“115开出信用证”8个一级科目。
五、关于2004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与上报
(一)各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在汇总全辖报表前,要认真审核收到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现差错及时纠正,以保证全辖汇总报表的质量。
(二)各市信用合作社管理部门上报辖内汇总会计决算报表一式两份,要求打印规范,印章齐全,装订整齐。决算汇审时间定于2005年1月10日左右,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各市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收支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基本情况。
2.辖内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收支、盈亏情况。
3.辖市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分析,包括增盈减亏(或增亏减盈)的原因分析,其中因政策性因素造成本年度收入减少(如冲减以前年度应收利息)或支出增加(如因核销呆帐增提呆帐准备、对历年形成的以前年度财务损失核销等)的数额;减收营业税、所得税的数额;影响财务考核指标的资产运用分析,其中对未完成指标的原因要逐项分析说明;经营管理工作中采取的有关措施及产生的成效;对搞好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2005年的会计报表均为月报,包括业务状况表(含表外科目表)、资产负债表(分盈余表、亏损表与汇总表)、损益表、成本核算表,于次月后5日内传输上报。同时将纸制报表和财务收支分析报告寄送河北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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