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自2002年以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从而缓解了因出口退税滞后造成的企业资金紧张的困难,有力地支持了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近几年来,在省、市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出口企业数量和出口业务迅猛增加,特别是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额今年比去年增长了近2倍,外贸出口增长已连续三年排全省第一。随着出口企业规模和出口数量的巨增,管理也亟待加强。因为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以后,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主要依据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容易诱发偷骗税问题,特别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有可能存在虚假增大进项进行偷骗税问题;外贸出口企业出口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有可能存在从其生产、加工企业虚增增值税进项行为。近一阶段,海关经常函查我市有关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异常增长有关情况,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的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出口企业各项税收管理工作,严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经市国税局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防范意识,加强企业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的审核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实原材料购进、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入库及销售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偷骗税问题的发生。重点加强对以下企业的管理:
一、对售货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生产企业,凡是购进的货物是使用收购凭证的,各县、市、区国税部门要重点进行监管和检查,一方面检查销售给外贸企业进行出口的生产企业的收购凭证开具是否规范、真实,严格审查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栏目以及入库单证、付款凭证等。另一方面验其生产能力是否能达到相应规模,凡发现购进货物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交由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稽查要深入生产企业、供货企业或个人调查核实,并将稽查情况及时报告市国税局。
二、对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购进货物进行票物核对。对发现有疑点的企业交由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
三、对使用收购凭证且有自营出口权的出口企业,各县、市、区国税部门在受理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办理,凡生产型出口企业出现购进货物不均衡、进项税额忽高忽低,企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应纳税额、购进农产品价格出现异常,农产品占企业原辅材料60%以上等情况的,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从严审核,重点检查。一方面主要检查其收购凭证开具是否规范、真实,严格审查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栏目以及入库单证、付款凭证等。同时验其生产能力是否能达到相应规模。另一方面重点检查此类企业是否存在销售视同自产的产品行为,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中规定的界线划分: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业务。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可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出口销售其他企业产品的行为一律不得视同销售自产产品,对发现情况异常的企业,要立即交由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各县、市、区国税局必须认清形势,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高度重视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人,对因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而发生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具体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