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定额发票“二次抽奖”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2004-12-12 文件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取有奖定额发票的积极性,更好地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情况进行监督,倡导诚信纳税,决定对有奖定额发票实行“二次抽奖”。
一、实行“二次抽奖”发票的范围
河北省石家庄市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有奖定额发票)。
二、有奖定额发票“二次抽奖”资格的确认
消费者取得有奖定额发票后,经过查询登记,即可取得参加“二次抽奖”的资格。每张参加“二次抽奖”的有奖定额发票只有一次中奖机会,重复输入的发票信息无效。只有经税务机关监制的有奖定额发票,才有资格参加有奖定额发票“二次抽奖”。
消费者取得有奖定额发票后,可以参加“刮开式”即开即兑奖,也可参加有奖定额发票“二次抽奖”,即一张发票有两次中奖机会。
三、查询登记
(一)消费者取得有奖定额发票后,可以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同时取得有奖定额发票“二次抽奖”资格:
1.拨打语音电话0311―7931888,根据语音提示输入“8位发票顺序码8位发票密码”;
2.登录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在互联网上设置的发票查询网站(http://sjzds.inhe.net),进入“有奖发票查询登记”模块,输入“8位发票顺序码8位发票密码”;
3.编辑短信“66空格8位发票顺序码8位发票密码”,移动用户发送到“02002888”,联通用户发送到8005888“,小灵通用户发送到”16666888“。
(二)有奖定额发票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查询登记后,输入的发票号码将作为有奖定额发票“二次抽奖”数据参与抽奖。
四、“二次抽奖”方式和时间
(一)有奖定额发票“二次抽奖”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在石家庄市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奖金的等级,将通过查询登记采集并确认为真票的发票号码随机排序,利用号码滚动的方法,由抽奖人依次抽出各级别的中奖发票号码。
(二)有奖定额发票“二次抽奖”数据的采集时间为每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三)有奖定额发票“二次抽奖”每季度举办一期,每年四期。每期“二次抽奖”时间拟定于季度首月的18日(法定休假日顺延)进行,即1月18日、4月18日、7月18日、10月18日。首次抽奖时间拟定于2005年4月18日。
五、“二次抽奖”奖项设置
“二次抽奖”设六个等级的奖项。每期设奖68名,奖金人民币10万元。其中:
特等奖1名,奖金20000元;
一等奖2名,每名奖金10000元;
二等奖3名,每名奖金5000元;
三等奖6名,每名奖金2000元;
四等奖10名,每名奖金1000元;
五等奖46名,每名奖金500元。
全年举办四期,共设奖金40万元。
六、“二次抽奖”中奖公布
每期有奖定额发票“二次抽奖”中奖信息,将在本市新闻媒体和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在互联网上设置的发票查询网站(http://sjzds.inhe.net)“二次抽奖”专栏上公布,方便消费者查询。消费者也可拨打语音电话0311―7931888或编辑短信“CX空格8位发票顺序码8位发票密码”(移动用户发送到02002888,联通用户发送到8005888,小灵通用户发送到16666888)进行查询。
七、兑奖
(一)“二次抽奖“中奖的消费者,应自公布中奖信息之日起30日内兑奖(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权利。
(二)“二次抽奖”的中奖奖金由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兑付,中奖者到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中心办理兑奖手续。
(三)中奖者兑奖时,需持与中奖发票号码相一致的发票原件及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加盖兑奖戳记,并留存复印件即可兑奖。
(四)“二次抽奖”中奖的消费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持有假发票的;
2.持有的发票未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
3.超过规定兑奖时限的;
4.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经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
八、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