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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政策法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2-13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4]22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税收政策法规文书档案的规范管理,保护税收政策法规文书使用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税收政策法规文书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收政策法规文书档案管理应遵循当年形成、当年组卷,统一立卷、统一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法规文书档案,是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执法责任制文书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书资料,按检查考核的过程与结果一次一卷,年终归档。
第六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形成并应归档的文书资料有:
(一)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通知、实施方案;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底稿》;
(三)税收执法过错审理纪要;
(四)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
(五)税收执法过错复查决定;
(六)税收执法检查整改报告;
(七)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通报;
(八)《季(年)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
(九)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台帐;
(十)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七条 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应认真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检查考核内容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并随时与执法过错事实有关的资料、证据,由被检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
《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底稿》填写项目包括:检查人员、被检查责任人及所属单位、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底稿》一式三份,被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及税务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各一份。
第八条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过错责任人无异议的案件或者经过复查的案件,由税务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税收执法过错审理纪要》。
《税收执法过错审理纪要》填写项目包括:责任人员,所在部门、所在岗位、主要问题、拟给予追究的形式、执法监督委员会意见及负责人签字。
《税收执法过错审理纪要》一式二份,被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及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各一份。
第九条 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税收执法过错审理纪要》,制作《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填写项目包括:责任人的主要过错事实、追究依据、追究形式。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一式四份,被追究人、被追究人所属单位、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和追究决定实施机构各一份。
第十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对执法检查考核中认定的事实、责任、过错追究的形式及轻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对过错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的陈述,执法监督委员会应指定实施检查考核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后形成《税收执法过错复查书》。
《税收执法过错复查书》填写项目包括:被复查人员、执法岗位、所在单位、主要争议事实、复查结果。
《税收执法过错复查书》一式二份,被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及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各一份。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需要纠正的,由被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形成《税收执法检查整改报告》,报告给执法监督委员会。
对纳税人有税款或罚款入库的,需要在《税收执法检查整改报告》中注明完税证或罚款收据字轨号码。
《税收执法检查整改报告》一式二份,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各一份。
第十二条 季度终了后,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填写《季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详细统计本季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和保存《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台帐》,汇总并详细记载被追究人员、所属单位、执法岗位、主要问题、具体追究形式。
第十四条 每次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时,都应制定具体的检查通知、实施方案;检查考核结束后应进行情况通报;半年或年终形成专题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其归档顺序为: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半年或年度工作总结、《季(年)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台帐》、《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检查整改报告》、《税收执法过错审理纪要》、《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底稿》、《税收执法过错复查决定》、实施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实施方案、情况通报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短期,如有特殊情况可长期保存。
第三章 重大案件审理文书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书资料,按案件组卷,一案一卷,年终归档。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包括: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
(五)《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
(六)《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台帐》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及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并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一并呈送所在税务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填写:稽查机构名称、案件名称、案件性质;主要违法事实及拟处理意见、提请审理的理由;初审人员签名,提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提请审理案卷材料时,应与提请审理单位办理案卷交接手续,填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一式二份,由案件提请单位、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互签字或盖章后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提请审理案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核批准后,连同原案卷退回提请审理部门,由提请审理部门以案件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执行;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补充调查或重新审理的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核批准后,连同原案卷退回提请部门补充调查或处理;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重新审理的意见,报案件审理会委员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核批准后,连同原案卷退回提请部门重新审理。
退回原案卷时要填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一式二份,由案卷提请单位、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保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的重大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交提请审理部门以案件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执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案件名称、提请单位、审理时间、审理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记录人、案情概况、研究处理的依据及审理结论。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表中的审理率为审理案件数除以查处案件数。
第二十四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保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台帐》,汇总并详细记载提请审理单位、案件名称、接案日期、退查日期、重报日期、退卷日期、审理日期、审理意见与结论。
第二十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的归档顺序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及情况分析报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台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长期。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印、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为永久。其它一般性案卷的保管为长期。
第四章 已经案件评议复查文书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书资料,按评议次数组郑,年终归档。
第二十八条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文书应包括:
(一)实施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工作的通知;
(二)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记录;
(三)《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
(四)《税务行政已结案件复查报告》;
(五)《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通知书》;
(六)《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登记簿》;
(七)实施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工作总结、情况通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每年一次,实施评议复查前应向被评议单位下达评议复查通知。
评议复查通知一式二份,一份存评议复查机构,一份送被评议复查单位。
第三十条 实施评议复查过程中,应逐一对每个案件(卷)评议情况填写《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记录》。其中案件基本情况应简明扼要地反映该案件初查基本情况;评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议结果为三个档次: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最后写明评议人员姓名及评议日期。
第三十一条 评议工作结束时,要对被评议案卷做出总体评价,同时填写《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其内容包括:被评议单位、年度内已结案件数量、评议案件数量、发现有问题案件数量、存在主要问题、相关责任、评议结果、纠改意见,评议单位、评议人签名、日期。
评议结果应写明被评议单位的合格率、基本合格率、不合格率及是否合格的结论。凡合格和基本合格案卷达不到被评议案卷总数85%,或个别案件因执法过错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即为不合格单位。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由评议机关留存,一份由被评议单位存档。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复查的案卷,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完毕填写《税务行政已结案件复查报告》。复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复查单位名称、被复查纳税人及案件(卷)编号、复查的基本情况、复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复查案件的处理意见、纠正及改进意见。
复查报告中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原检查时间、原检查人员、原检查情况及处理结论。列举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条理清楚、简洁明了。对复查案件的处理意见是指维持或变更、撤销复查案件的原处理结论。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原检查或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复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评议机关留存,一份由被复查单位存档。
第三十三条 对评议复查中确需纠正的过错行为,要正式下达《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通知书》。
被评议复查机关收到《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并从履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结果报评议复查机关。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评议机关留存,一份由被评议复查单位存档。
第三十四条 对被评议单位整体评议复查工作结束后,应填写《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登记簿》,记载对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结果。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登记簿》应逐一登记被评议复查的案件(卷),复查的结果。填写项目包括已结案件(卷)编号,案件名称,评议复查单位,评议复查人,评议复查结果,备注。
第三十五条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文书归档顺序为:实施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工作的通知、《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登记簿》、《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税务行政已结案件复查报告》、《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记录》、《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通知书》、实施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工作总结、情况通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短期,对下达《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通知书》的案卷资料视案件大小、情节轻重,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永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税收政策法规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装订,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该移送机关档案室保管的按规定移送正卷,法规机构保存副卷,不需要移送的案卷由法规机构自行保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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