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1-16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4]24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到位,经研究,现就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在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杠杆作用。所得税汇缴是征收管理工作的年度总结,是所得税的特性和征收管理的核心。做好所得税汇缴工作,对于核实纳税人收入、相关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正确执行税法、落实税收政策、保证所得税收入的高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主管局长要亲自抓。
尤其是今年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了第三批审批事项,涉及所得税的较多,对今年的所得税汇缴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各级要根据省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操作办法》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等专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忌走过场。
二、进一步加大汇缴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自核自缴能力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各项税收政策和财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国家适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税收政策,企业会计制度及具体的会计准则进一步趋于合理和规范,最近财政部又出台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些都对所得税汇缴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要宣传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政策,加大汇缴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纳税人自核自缴能力和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各地在开展汇缴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中,要突出宣传的实效性和培训的针对性,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切忌形式主义。要通过宣传、辅导、培训,一方面使纳税人真正了解所得税的各项扣除政策,明确汇缴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税务干部自身知识更新的培训,尤其注重所得税政策与会计制度及具体会计准则差异的培训,以提高各级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汇缴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汇缴工作质量
由于今年企业所得税部分审批事项取消,还有一部分审批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对企业应报送的相关资料及报表要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纳税申报表中的税收调整项目,要求企业必须完整、准确填报,不得出现漏项,对不按规定申报、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等行为,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税收征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分析企业纳税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向上级反映。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协调,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完善岗位职责体系,规范汇缴工作流程,征、管、查各环节要相互协调,及时通报申报、审核工作的有关情况。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要严格审核,重点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备,申报项目是否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以及财会制度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调整项目。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
所得税汇缴工作能否保证质量,关键在基层主管地税机关。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汇缴工作的督导检查,严格按照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逐户建立纳税人资料档案,尤其是汇缴资料要全面完整,纳税人、征收、管理人员要责任分明。凡是经过所得税汇缴的企业过后又稽查出重大问题的,不仅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罚,而且要按照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主管税务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重点,抓住关键,确保汇缴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地税机关在企业申报结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今年参加个人所得税汇缴的企业要全面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在确保检查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要达到申报户数的30%,申报户数相对较少的要加大检查面。
(一)汇缴检查的重点项目
1.对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等支出,是否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
2.纳税人的各种价外收入、补贴收入、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是否按规定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人收取和缴纳的各种基金、费用、附加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应该征税的项目是否已征税;
4.总机构管理费、财产损失、坏账损失、技术开发费、减免税、抵免所得税等是否按规定权限进行了审批,有无越权审批、不符合条件而给予审批或没有审批而企业擅自扣除的情况;
5.减免税企业特别是劳动就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福利企业等是否资料齐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有无越权减免税的情况;
6.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是否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是否按规定并入了应纳税所得额,有无应征不征或征收不到位的问题;
8.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进行了纳税调整,提取的基数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9.纳税人按企业财会制度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预提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10.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其债务重组损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11.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其资产评估增减值部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12.企业发生的三年以上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是否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13.纳税人发生的赠品支出,现金折扣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14.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差额以及投资方按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方的亏损,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15.其他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二)汇缴检查的重点对象
汇缴检查的重点对象是税源大户、亏损大户、亏损弥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新改组改制的股份制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上市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有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企业、减免税企业、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历年检查中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企业。各级地税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重点检查对象。
在检查工作中,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依率征收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所得税政策。尤其是总局和省局制定的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规定,认真按照总局关于新办企业的解释掌握登记注册企业的口径,严格划分地税征管范围,防止部分企业做假钻空子。对应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凡已到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并负责所得税征管的,要追究同级地税机关领导的责任。对检查出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税法规定予以坚决查处。对骗取减免税款的企业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而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经查处,不但要追回已免的税款,同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地税机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认真做好汇缴报表和工作总结工作,确保汇缴工作圆满完成
各级地税机关在汇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分析和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并写出详实的汇缴工作总结报告。分析总结报告要全面深刻,有理有据,准确客观,以便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对税源的变化要详细分析原因,尤其是由于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变化而造成的户数减少的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要树立全局观念,按时上报汇缴报表、软盘、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不能因为一个单位的迟报而影响全局的工作进度。汇缴工作总结与报表务于2005年5月15日前通过网页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