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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及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1-12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1]78号文件形式制定了新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征免政策,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该文件体现了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政策扶持,但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的同时,其开出的销售发票允许购入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监管不严,极易造成下一环节偷漏增值税行为的发生。基于这种情况,几年来,省局相断出台了一些管理措施,以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偏松,不法分子大量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偷逃增值税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省局决定,对全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及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开展一次增值税专项检查。现就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检查要求明确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检查对象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部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重点检查销售额较大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
2.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内容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
(1)是否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审核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2)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3)是否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是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运用复式记账法如实记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并编制会计报表;
(4)是否建立健全的废旧物资入库、出库、盘存制度;
(5)兼营其他货物或兼营废旧物资加工业务的,是否能够分别核算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的销售额、成本和税金;
(6)资金构成是否真实,与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
(7)向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是否取得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并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8)开具收购发票的对象是否仅限于自然人,是否据实开具;
(9)有无虚开收购发票或虚开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协同其他纳税人偷税的行为。
2.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是否有固定的生产场地;销售是否与生产能力相符;
(2)接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是否存在异常现象,接受票量较大的年份,其投入、产出以及进、销项比重是否合理;
(3)购进是否有支付能力,资金结算是否正常,通过银行结算的业务是否真实;
(4)税收负担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假接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平抑销项税负的问题;
(5)销售货物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是否一致,有无相应的运输发票,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6)往来账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问题。
(三)检查年度为2001年5月至2004年10月。
(四)本次检查由各市稽查局和税政科(处)共同负责组织,税政科(处)负责税务机关内部审批材料的审核检查工作,稽查局负责对企业的检查,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利用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检查中发现有虚开发票和偷税案件的,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市应于2004年12月底前完成本次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专项检查工作,2005年1月15日前向省局稽查局和流转税处报送总结报告和检查情况统计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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