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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1-26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4]25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省局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开展全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年审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审验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执行。
二、年审过程中所涉及的表证单书由各市局按照省局规定标准统一印制下发。
三、此次年审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各市局具体负责实施,省局将对各地年审完毕的自开票纳税人进行抽查。
四、从2005年1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表证单书以《规程》中制定的新的式样为准。
五、根据目前我省货物运输业代开票工作实际情况,决定暂不委托中介机构代开发票。
附件: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 审验操作规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精神,为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审验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一)基层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1.受理 “受理”工作由咨询服务人员完成
(1)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RD01),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A.申请报告;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D.发票领购簿;
E.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F.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G.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H.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I.上年度财务报表;
J.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经查验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经查验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3)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2日内(从受理之日计算,下同)传递给管理人员。
(4)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RD02)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
2.审核 “审核”工作由管理人员完成
(1)收到咨询服务人员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工作日,下同)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B.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C.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D.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E.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F.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咨询服务人员。
(3)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咨询服务人员。
(二)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1.收到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税务机关;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下级税务机关。
2.收到批复资料及《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后,2日内传递给下级税务机关。
(三)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收到县级税务机关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县级税务机关;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报省局备案;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县级税务机关。
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验
(一)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1)受理 “受理”工作由咨询服务人员完成
①对前来年审的纳税人发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SY01),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C.发票领购簿;
D.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E.年度财务报表;
F.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G.《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H.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②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经查验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信息传递给管理人员。
③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管理人员。
④收到批复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2)审核 “审核”工作由管理人员完成
①收到咨询服务人员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A.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运输工具状况等。
B.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C.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D.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②审核后,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
③收到批复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咨询服务人员。
2.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1)收到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
(2)审核后,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税务机关。
(3)收到批复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下级税务机关。
3.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收到县级税务机关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合格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SY0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税务机关。
(2)经审核不合格的,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
①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
②整改不合格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SY03)专用章,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③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税务机关,并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上报省局备案。
(二)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1.基层税务机关审核
“日常审验”工作由管理人员完成
(1)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SY04)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
A.没有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B.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C.有偷税行为的;
D.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E.违反规定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F.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收到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2.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1)收到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A.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税务机关。
B.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退回给下级税务机关。
(2)收到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下级税务机关。
(3)收到下级税务机关上交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后,2日内上交市级税务机关。
3.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1)收到县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将《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上报省局备案。
(2)收到县级税务机关上交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后存档。
三、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认定
(一)基层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1.受理“受理”工作由咨询服务人员完成
(1)对申请办理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RD03),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A.申请报告;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D.发票领购簿;
E.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F.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G.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收到中介机构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经查验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交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中介机构,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3)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管理人员。
(4)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RD04)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
2.审核“审核”工作由管理人员完成
(1)收到咨询服务人员传递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事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B.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C.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D.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咨询服务人员。
(3)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咨询服务人员。
(二)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核
1.收到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下级税务机关。
2.收到批复资料及《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后,2日内传递给下级税务机关。
(三)省局审批
收到市级税务机关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在该中 介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代开票中介机构”确认专用章,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市级税务机关;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市级税务机关。
四、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审验
(一)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1.基层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1)受理“受理”工作由咨询服务人员完成
①对前来年审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发放《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SY05),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C.发票领购簿;
D.年度财务报表;
E.《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F.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②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经查验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交代开票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代开票中介机构,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此信息传递给管理人员。
③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管理人员。
④收到批复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代开票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告知其结清代征税款、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2)审核 “审核”工作由管理人员完成
①收到咨询服务人员传递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A.基本情况。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
B.代开发票及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代开发票金额、代征税额、解缴税额和欠缴税额,代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C.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D.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代开、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②审核后,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
③收到批复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咨询服务人员。
2.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核
(1)收到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
(2)审核后,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3)收到批复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下级税务机关。
3.省局审批
收到市级税务机关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合格的,在《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SY06)标识,将上述证件及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税务机关。
(2)经审核不合格的,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①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
②整改不合格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SY07)专用章,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③将上述证件及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税务机关。
(二)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1.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日常审验”工作由管理人员完成
(1)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已具有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批表》(SY08)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
A.没有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B.不能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C.有偷税行为的;
D.不能妥善保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后果的;
E.违反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F.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收到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告知其结清代征税款、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2.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核
(1)收到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
(2)审核后,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3)收到批复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下级税务机关。
3.省局审批
收到市级税务机关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合格的,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标识,将上述证件及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税务机关。
(2)经审核不合格的,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①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
②整改不合格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专用章,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③将上述证件及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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