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11-01 文件号: 冀财税[2004]5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
004]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4年9月7日 财税[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
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
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