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保险专用发票的申请》(民寿石发[2004]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使用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你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收取费用时使用由地税机关监制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为三联式机打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式样附后),其中发票联采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三、为保证专用发票的使用,你公司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我局(征管处)报送下年全年的发票印制计划,我局将根据计划安排发票定点印制厂印制,发票印制费由你公司与印刷厂结算。
四、专用发票由我局按你公司报送的印制计划发放给各市地方税务局,你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领购发票时只需支付运杂费和损耗费。
五、专用发票自2004年5月1日起使用。
附件: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