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保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2-10 文件号: 冀财农字[1996]第2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财政局: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财政支农工作,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确集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及时到位,我们制定了《关于确保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并研究制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时候问题和意见,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若干意见
为了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下同)支出管理,确保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及时到位,使该花的钱及时花出去,把该办的事办好,以促进农业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投入落实到位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树立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意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建立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专户直拨”制度。从96年起,市(地)、县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财力比较困难的市(地)、县都要在预算科、股设立支农资金专户,对省以上财政下达的支农专项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专户直拨、专款专用。各市(地)要按照有利于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到位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同时,要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新思路,新办法。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每年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基础工作要做到提前准备,对既定的连续投资项目和上级要求配套的项目及贷款贴息等数额较固定的项目特殊要求外,视财力状况,一般可在上年末适当预拨一部分,其余资金可等财政年度预算确定后,根据轻重缓急,不违农时的原则和农业生产季节性需求的特点有计划的及时拨付,但一般最迟拨付期限不得超过第三季度。
四、强化财政支农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支出进度月报跟踪反馈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从96年起,省厅将逐季对各市(地)支农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名次排列,并进行书面通报。
五、逐步实行支农资金由财政统管,强化财政部门对农业投资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
六、继续完善和健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目标管理制度。通过对投资项目的专项论证、检查监督和竣工验收等项工作,以防止支农资金被截留、挪用和挤占。
七、建立财政支农资金支出到位约束机制。一是每年10月份要对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支未支的资金进行项目预算调整,将资金调到当年能支出的项目上;二是省级下达到各市(地)的资金,要求各有关市(地)在接到省下达的资金指标后,一般情况下,10日内落实到县;各有关县接到指标后,15日内落实到项目。主管部门要规定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单独下达;三是严格控制预算结转比例和数额。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资金拨付进度计划,年终支农专项资金的结转数额占支授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两类预算支出的比例要控制在8%以内,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结转比例力争控制在10%以内。坚决杜绝虚列预算和空结转的现象。
八、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主要部门加强对支农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严禁截留、挪用支农资金,严格抵项财政上下级往来借款,严禁用于发工资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因资金调度困难暂时抵顶其他支出。
九、支农资金支出进度将作为衡量考核各市(地)农财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作为年终评比先进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支农资金到位率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十、实施资金到位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办法。从96年起,在分配省以上财和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时,将把各市(地)财政支农资金到位情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对于支农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好的,在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支持,并适当给予倾斜;对于资金到位率低,到位不及时,截留或挪用支农资金的,交视情况适当核减当年预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