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农机监理费分解比例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2-12 文件号: 冀财农字[1996]第1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县财政局、农业(农机)局:
现将《关于调整农机监理分解比例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农机监理费分解比例的通知
1995年省财政厅、农业厅下发了《河北省农机监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即[1995]冀财农字第73号文件,各市(地)执行情况比较好/但在执行中,农机监理费分解比例存在一些问题,根据集中一次性换发牌证成本增大的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理顺农机监理系统收费管理和上解比例。现将《河北省农机监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市(地)所按毛收入返还县40%,市(地)自留35%,上缴省25%,修订为“市(地)所扣除牌证成本费外,返还县60%,市(地)自留30%,上缴省10%,市(地)农机监理所将扣除牌证成本费连同10%的监理费从1996年1月起,按月上缴省农机监理总站,并纳入省政预算管理”。其它各项仍按《河北省农机监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