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一站式”服务方式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9-28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4]191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总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内部管理,提升纳税服务层次和水平,根据总局、省局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市局本着“依法简化工作环节、加强手续管理”的原则,对原有的工作流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一站式”服务方式。“一站式”服务就是对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统一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全程服务、窗口出件”的办税模式,有效解决税务机关内部衔接不畅、纳税人办税多头跑、多次跑的问题。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积极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质量意识和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意识,熟悉掌握本岗位工作流程;同时,加大对社会及纳税人的宣传力度,广泛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切实将“一站式”服务流程落到实处,以推动我市征管质量和服务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站式”服务所需文书由市局统一格式、统一印制。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1、“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2、“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
3、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
4、办税服务厅会计工作规范
5、涉税事项工作流程

附件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一站式”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内部管理,提升纳税服务层次和水平,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盟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一站式”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市局成立以李彦平局长为组长、袁西军、岳平子为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及各处室长为成员的税收“一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一站式”服务推行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岳平子副局长兼任,孙玉英、任大河任副主任,抽调张红霞、高江湖、赵宪华、邢建云、吴永健、王金波、王卫忠为成员,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的起草及“一站式”服务的推行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为宗旨,建立办税功能齐全、业务流程简捷、内部运转顺畅、管理科学严密、服务优质高效的“一站式”受理服务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税收管理质量和服务层次,实现税收管理与服务的最佳结合。
三、指导原则
(一)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直接面对纳税人的服务功能和优势,将纳税人所有涉税申请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受理,改纳税人办税“多头申请”为“一站受理”,统一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全程服务、窗口出件”的办税模式,彻底解决纳税人多头跑的问题。
(二)依法简化办税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要求和全程受理服务的特点及办税流程的变化,依法减少非法定的审批流转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简并办税文书,提高办税时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涉税事项应集中管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一个税源管理科集中管理的,由税源管理科进行审批;暂时未集中管理的,由税政科进行审批。
(三)明确标准,限时办理。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工作责任、工作标准和限办时限,每一个工作环节,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已定的工作标准办理涉税事项,并及时向一个环节传递。
(四)相互制约,衔接顺畅。改变专管员一人全管的征管现状,由综合管理到统一受理、调查、核批、评估或检查各环节分权制约,依托科学的工作流将各工作环节联系到一起,实现各环节相互负责、相互制约。使纳税人想疏通关系不知道找哪一个人,只有按正常程序到办税服务厅,既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又有利于行风廉政建设。
四、主要内容
(一)规范办税服务大厅窗口设置。服务厅大统一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征收三类窗口,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业务量确定各类窗口的数量。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税务咨询、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及非即办事项涉税文书的受理工作;发票管理窗口主要负责发票领购、发票发售等项发票管理工作;申报征收窗口负责受理各税种的申报征收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置自助服务窗口,为纳税人提供网上报税、涉税事项查询等自助服务。
(二)梳理征管业务,将纳税人的所有涉税申请划分为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两大类。即办事项无需流转,由大厅窗口当场办结;非即办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对附送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出具受理涉税事项通知书,注明受理日期、承诺期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下一个工作环节传递。
在窗口受理环节,对于纳税人申请资料不齐的,能当场更正的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出具补正材料清单,待纳税人补齐后受理。
对于不能办理的涉税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纳税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
(三)制定科学的工作标准。以往的工作流程只是明确征管业务的流向,而这次流程优化要制定每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限办时限,使每个岗位的税务人员不仅知道干什么,而且知道办到什么程度,实现“内部运转顺畅、管理科学严密”的工作目标。
(四)归并类似管理活动、强化手续管理。办税程序简化皇,量化管理标准,强化后续管理将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在强化手续管理的同时,各单位应对类似的管理活动进行归并,涉及向纳税人索取的资料、实地调查纳税人的环节尽量合并,争取做到资料一次要足,调查一次完成,信息多次使用,解决税务机关多头找、多次找的问题,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五、工作步骤
(一)优化流程阶段。市局成立由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工作小组,根据统一的工作原则,对各自税收征管业务进行梳理、提取、重组,将涉税事项划分为即时办理和限时办理两类,制定具体的传递、审批办法、审批时限及权限要求,并明确纳税人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制定出既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又符合“一站式”管理的特点,同时又切合实际的工作流程。
(二)试点阶段。为积极稳妥地推行“一站式”服务工作流程,市局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7、8月份先在一个区、县试点,成熟后推广。
(三)全面推广阶段。试点成功后,全市将于10月份开始正式运行税收“一站式”管理服务模式。各单位要密切关注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和措施,不断优化工作流程,使征管效率和服务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六、配套措施
(一)确立服务大厅的实体地位。办税服务大厅是展示税务机关形象的重要窗口,也是税务管理与服务的重要载体。因此,应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明确办税服务厅的“主体资格”,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工作职责、权限,统一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服务大厅的服务与管理功能。
(二)强化人员培训。税收“一站式”管理服务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不但要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服务意识和工作态度,而且要全面熟练掌握各项税收业务知识和微机操作技能。税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一站式”服务的运行效果,各单位必须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系统、全面的岗前培训,整体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税收“一站式”管理服务的高效运转。
(三)搞好对外宣传。为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办税方式,要以县、区(分)局为单位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采取张贴公告、召开座谈会、上门辅导、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宣传税收“一站式”管理服务的目的、意义、内容,取得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同时,将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需要附送的资料、时限等内容集印成《纳税指南》,以各种形式告知纳税人,以便使我们的好事办好。
(四)依托信息技术强化过程监控。信息手段已成为现代税收征管工作不可缺少的依托。市局将适时开发效能监控软件,将征管工作流程置于计算机控制之下,使每个工作环节在计算机的提示下,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实现科学的过程控制。
(五)健全考核与监督机制。税收“一站式”管理服务工作流程,使原来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分配有一定的改变,各单位要根据改变后的岗责及权限,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强化考核,努力使“一站式”管理取得预期效果。同时,要按照强化“两权监督”的要求,健全监督制约措施,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及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附件二
石家庄市国税局“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内部管理,提升纳税服务层次和水平,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根据总局、省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的涉税事宜,属于即时办理的由办税服务厅各窗口当场办理;属于限时办理的由办税服务厅窗口的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并将办理结果统一送达(通知)纳税人。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必须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纳税人的权利。
监察和法制部门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对工作人员和各个业务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一站式”服务实施范围
第四条 “一站式”服务的范围应涵盖国税机关所有的涉税业务。
第五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进出口税收管理以外的涉税业务;市局退税处负责办理进出口税收方面的涉税业务;外国税务所(税源管理科)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开办税场所,设置综合服务等窗口办理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涉税业务。
第三章 “一站式”服务实施方式
第六条 “一站式”服务的服务方式主要包括:
(一)咨询宣传服务。办税服务厅各窗口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法规及纳税程序的咨询服务。
(二)受理、引导服务。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为纳税人提供全程受理、引导服务,使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原则上只需要到办税服务厅一个部门(场所)即可。
(三)告知、承诺服务。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如果发现申请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几个涉税事项可以同时办结的,应为纳税人提供“套餐”服务。对于非即办事项受理后及时传递给纳税人打印《“一站式”服务承办承诺单》,向纳税人承诺办结时限。
(四)回复、送达服务。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的纳税人涉税事宜办结后,及时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或转税源管理科送达纳税人(逾期未领取的)。
(五)预约、上门服务。纳税人如以函、电等方式联系涉税事宜,受理人应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或当场答复,或承诺在约定时间内答复。如果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提出上门服务的要求,或者遇年检年审等突击性审批工作,在报请局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可由有关部门组织人员上门服务。如按规定不允许上门服务的内容,受理人应向纳税人解释清楚。
(六)督办、催办服务。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应对受理的非即办事项进行全过程的督办和催办,代表局“一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环节办理时限进行监督,受理并妥善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章“一站式”服务实施程序
第七条 申请和受理
(一)各县(市)区局应当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依据、需提供的申请资料、承诺时限、程序等在公开的办公场所公示。
(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税事宜,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办税服务厅各窗口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好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纳税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涉税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纳税人按照本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或办理涉税事项的申请。
(四)税务机关受理非即办涉税事项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一站式”服务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承诺单。
第八条 审查与决定
(一)对于即办事项,如果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办税服务厅各窗口应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申请当场审查并做出决定。
(二)对于非即办事项,各环节应及时按照本环节的职权范围对纳税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递下一审批环节(最终环节做出决定后及时传递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送达纳税人)。
(三)税务机关做出不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注明理由,由综合服务窗口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内部传递
(一)传递方式:同时采用两种,即信息传递和纸质资料传递。
(二)传递原则:信息传递由上一个环节通过效能监控软件向下一个环节传递;纸质资料按“一对多”或“多对一”由“多”的部门到“一”的部门去领取资料;“一对一”的由下一个环节(部门)到上一个环节(部门)去领取资料。比如办税服务厅受理的申请传递其它科、所,首先有办税服务厅通过效能监控软件通知需传递的科、所,然后有关科、所去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资料。
(三)传递时间,信息传递按照“一站式”服务流程规定的时限进行传递,纸质资料的传递应当在完成信息传递的当天下午下班以前或次日上9点以前集中完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领导带班制度。办税服务厅设立值班主任台,协调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并对各窗口的工作进行监督。值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办税服务厅各窗口人员的工作,维护办税秩序,保证办税服务窗口工作正常运转。
(二)接受纳税人的涉税咨询,协助处理办税服务厅有关涉税事宜。
(三)受理纳税人对服务质量、办税效率、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投诉,接受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并转有关部门处理。
(四)引导和指导纳税人办理有关的涉税事宜。
(五)如实、详细、准确地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督办制度。值班主任对值班当天受理的办税事项负总责,对各种涉税业务进行直接督办;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对受理承办的非即办事项进行督办和催办,确保有关涉税事项在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如发现有违反承诺时限的涉税事项,应报告监察室或法制部门;局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接受纳税人的各类投诉,对“一站式”服务工作进行督办。
各项工作督办的主要依据是《石家庄市国税局“一站式”服务工作流程》的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局法制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对全局“一站式”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列入各单位目标考核的内容,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追究责任。各县(市)区局应制订相应的奖惩办法 ,对过错责任人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局应设立投诉热线电话,受理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局应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国税局“一站式”服务涉税事项工作流程》规定的项目和明确的工作环节、标准、职责和时限开展“一站式”服务工作,不得擅自变通。如遇有政策变动,应在调整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办税服务厅,并对《石家庄市国税局“一站式”服务涉税事项工作流程》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县(市)区局的各业务科室应确保办税服务厅各窗口(尤其是综合服务窗口)及时获得最新的税收业务政策信息,并得到各类有效的培训,使其能准确地解答纳税人的各类涉税咨询,快速办理的纳税人提交的涉税申请。
第十六条 “一站式”服务所规定的期限均指有效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石家庄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三:
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工作的发展要求,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机构和场所。
各县(市)区局应当以加强征收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为宗旨,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方便纳税的原则,充分考试税源分布、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市内六区及县(市)城区设立一个综合办税服务厅,农村税务所、集贸市场所设立公开办税场所(其窗口及职责比照办税服务厅设置,隶属同级税务所管理)。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原则上按区、县级行政区划设置,作为税务机关内设机构。
第四条 各县(市)区局应当根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进程和要求,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或办理。
第二章 办税服务厅职责及窗口岗位设置
第一节 办税服务厅职责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税务登记、税收认定、注销税务登记、停复业管理,以及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核销管理等;
(二)普遍发票和专用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发票供票资格审批,发票发售、代开、缴销、核销、票款解报管理等;
(三)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报税、认证及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
(四)申报受理、税款(基金(费))入库和税收票据(包括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的开具;
(五)办理各类涉税(即办)事项,发放、受理、转办各种涉税(非即办)事项文书;
(六)本环节发现违法违章问题的简易处罚;
(七)宣传税收政策、法律、法规;
(八)其他工作
第二节 窗口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 根据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及岗位责任要求,办税服务厅共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和申报纳税三类窗口,发票管理类窗口细分为发票管理窗口、发票发售窗口、发票代开窗口。各县(市)区局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合理设置窗口数量。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按照分工与合作相协调、窗口与岗位职责相一致的原则,分为综合服务岗、申报纳税岗和发票管理岗、发票发售岗、发票代开岗。
综合服务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受理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及验证、换证、停复业等业务,负责税种登记业务;
(二)办理有关税收证明的咨询、申请、审核、开具、报验登记、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有非即办涉税事项受理、传递、及将核批结果送达纳税人;
(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宣传;
(五)其他业务。
发票管理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发票计划、调拨、库存、发售管理;
(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管理;
(三)票种的核定及变更、税控IC卡管理,《发票领购簿》的管理;
(四)发票核销、缴销的管理;
(五)发票担保及保证金的管理;
(六)其它业务。
发票发售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发票发售的管理;
(二)发票的验旧管理;
(三)发票工本费的收取及上解;
(四)其它业务。
发票代开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二)代开发票税款及工本费的收取;
(三)《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的管理;
(四)其他业务。
申报纳税窗口(岗)主要负责以下业务工作:
(一)受理各税种的申报;
(二)受理防伪税控企业报税、认证,负责专用发票的稽核比对工作;
(三)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征收入库及多缴税金的抵缴处理;
(四)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开具和出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数据的审核;
(五)涉及税收会计原始凭证的收集、核对、装订、保管;
(六)其它业务。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办税服务厅各窗口月平均工作量,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人员。

附件四:
关于办税服务厅有关税收会计工作规范

为加强税收会计核算监督职能,提高CTAIS数据的准确性和应用性,市局对大厅税收会计有关岗责进行如下规定:
一、大厅税收会计人员相关业务工作:
1、负责税收计会统相关业务的管理、监督、检查;
(1)对税款的入库级次、预算科目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错误的,及时报告计会科予以调整;
(2)监督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审核原始凭证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积压税款和挪用税款情况;
(3)对征收税款的品目名称、所属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错误的告知综合岗相应的办理人员及时进行更正;
(4)对税种登记工作中有关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征收品目等相关项目的核定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错误的告知综合岗相应的办理人员及时进行更正;
(5)监督检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保证报表数据真实、准确、统一;
2、负责对有关错误信息按规定程序进行更正或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更正;
3、负责税收会统数据和税收计划执行分析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1)定期收集、审核统计、整理税收统计信息数据,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税收统计数据信息;
(2)开展税收统计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措施;
(3)按计会科(股)的要求,收集税收计划执行分析数据和有关内容。
4、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及落实管理工作制度:
(1)根据上期使用的各类税收票证、税收票证账簿、数量,定期(一般指一季)编制《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
(2)向计会科领取票证时,清点领取的票证的数量、字轨、起止号码与《票证领发单》上注明的是否一致。核对无误的,在《票证领发单》上签字;
(3)票证要存放在保险专用柜箱,按照“四专”、“六防”和“十不准”的要求进行保管;
(4)向用票人员发放时,双方进行清点。核对无误的,双方交换《票证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数量、字轨号码及时间,并共同签章。
(5)按月结合票款结报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核对,并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签章,月末根据税收票证的填开使用情况编制《票证用存季报表》上报计会科(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填制《税收票证盘点表》。发现长出或短少的,根据原因不同,上报计会科(股),按规定审批后,进行相应的损失处理。
5、按照双限规定及时解缴现金税款;
6、按照要求向计会科(股)报送其他相关资料。
二、综合服务岗
办理税务登记证业务:
(1)办理税务登记证收取的费用要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开具完税证的要及时进行汇总;收取现金的要将现金与汇总缴款书一起传递解缴给大厅税收会计人员,并填写票款结报单。大厅税收会计人员解缴完税款后将汇总缴款书返回给开票人员;
(2)开具的缴款书(包括汇总缴款书)要及时上解销号,销号日期必须是税票上银行收讫章日期。
(3)按时间顺序整理缴款书存根联,如果是汇总缴款书,应附所汇总的完税证,然后将整理后的缴款书加封自制封面,封面须注明完税证、缴款书份数,税款数额,填制人员,完税证使用时间段等内容,年底交由税收会计统一归档。
三、申报征收岗
(一)负责各种税收会计原始凭证的审核,并将审核无误的申报征收数据录入CTAIS,进行保存;
(二)负责缴款书上解销号:
(1)对国库(经收处)转回的缴款书(报查联)及时进行上解销号,销号日期必须是税票上银行收讫章日期;
(2)逐笔核对接收的有关总计、分项数据和会计原始凭证。
(三)接受、编制并审核税收原始凭证:
1、应征、征前减免凭证的整理、传递、归档和保存。
纳税人直接自行申报的,将各种申报表以及由CTAIS中打印的预缴税款通知书、加处罚款通知书、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和无申报临时征收凭证等应征凭证,按类进行整理;对于实行多元化方式报税的,将计算机打印的“电子报税清单”、划缴税款清单(实行简易申报的双定户)作为税收会计的应征凭证,并整理成册,加盖自制封面,年底传递给大厅计会人员进行保存,以备查用。
2、征解凭证的整理、传递、归档和保存。
将各种缴款收、税收完税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划缴税款清单、票款结报报单、罚款收据等相关联次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加盖自制封面,注明税额、整理人等相关事项,年底传递给大厅税收会计人员进行保存,以备查用。
3、根据原始凭证地填制规定,全面审核凭证中的税款是否属于征收范围、税率、税款、预算科目、入库级次是否正确,有无多征、少征税款情况,对于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正调整或报告相关部门及时更正调整。
(三)其他事项
1、申报征收人员的日常工作要求:
(1)每天征收结束后,核对应征数据、征前减免、未汇总的完税证、入库未上解的税款以及应缴未开票等项是否正确。
(2)征期结束后、25日和月末,分别核对新欠、开票未上解、预缴税款、多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等项是否正确。
(3)月未将核对后应征、征前减免、上解、欠税明细(包括已清理所有欠税)、滞纳金明细、预缴税款、多缴税款明细等数据按要求传递给大厅计会人员,上报计会科(股)。
2、申报征收岗需整理的各种税收原始凭证为:
(1)应征凭证:各种纳税申报表,各种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定税清册、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预缴税款通知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加处罚款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法院判决书、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款报告表、欠税迁入(迁出)情况表、呆账迁移情况表、无申报征收凭证、应退税金抵税明细表、期初存货抵税明细表、核销欠税明细表、审计决定书,电子报税清单、划缴税款清单(实行简易申报的双定户)。
(2)减免凭证:纳税申报表(或复印件)、各种减免审批表。
(3)征解凭证:各种缴款书、税收完税证、票款结报单、罚款收据、划缴税款清单。
(4)其他凭证:清理呆账凭证(缴款书、完税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票款损失报告单和损失票款处理批准文件、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呆账类型调整确认审批表、新增欠税清册(含缓征)、滞纳金清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等。
四、发票管理岗
1、代开发票业务:
(1)代开发票征收的税款需开具的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要及时进行汇总;如果收取现金的要将现金与汇总缴款书一起传递解缴给大厅税收会计人员,并填写票款结报单。大厅税收会计人员解缴完税款后将汇总缴款书返回给代开发票人员;
(2)代开发票开具的缴款书(包括汇总缴款书)要及时上解销号,销号日期必须是税票上银行收讫章日期。
(3)按时间顺序整理缴款书存根联,如果是汇总缴款书,应附所汇总的完税证,然后将整理后的缴款书加封自制封面,封面须注明完税证、缴款书份数,税款数额,填制人员,完税证使用时间段等内容,年底交由大厅税收会计统一归档。
2、发票发售业务:
(1)接受纳税人发票工本费,要填开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对完税证进行汇总;收取现金的要将现金与汇总缴款书一起传递解缴给大厅税收会计人员,并填写票款结报单。大厅税收会计人员解缴完税款后将汇总缴款书返回给开票人员;开票人员再进行上解销号;
(2)上解销号日期必须是税票上银行收讫章日期;
(3)按时间顺序整理完税证、缴款书存根联,加盖自制封面,封面须注明完税证、缴款书份数,税款数额,填制人员,完税证使用时间段等内容,年底交由大厅计会人员统一归档。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